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信用中国(湖南)网站消息,近日,湖南省株洲市生态环境局炎陵分局对湖南华盛化工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株环罚字﹝2023﹞炎-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株环罚字﹝2023﹞炎-2号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4-12 |
处罚内容 |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
罚款金额(万元) | 2.0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 |
违法事实 | 2023年3月14日,株洲市生态环境局炎陵分局执法人员陪同省、市生态环境部门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该公司高氯酸钾生产线在生产,氯酸钾生产线处于长期停产状态;发现该公司厂区雨污分流不彻底,电解车间清洗废水进入冷却水循环系统随冷却水通过雨水管网排入外环境。2023年3月5日、10日、14日,省、市生态环境部门在该公司废水排口、雨水沟、入河排污口上游及下游采集了水样,检测结果雨水、废水、下游地表水高氯酸盐指数均很高。按照省、市工作部署,株洲市生态环境局炎陵分局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于3月24日至3月31日多次对该公司废水排口、入河排污口上游及下游、出境断面进行了采样,检测结果雨水、废水、下游地表水高氯酸盐指数均很高。该公司未按照重点污染源排污许可证管理中做到生产废水全部循环利用不外排的要求,间接冷却水及雨水通过雨水管网排入外环境。 |
处罚依据 | 该公司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之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污染物排放方式或者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株洲市生态环境局炎陵分局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按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年版)》及表13通用裁量表确定的裁量标准要求,株洲市生态环境局炎陵分局决定对该公司实施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
处罚机关 |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炎陵分局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302250062061490 |
数据来源单位 | 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30225006206149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