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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襄阳市“3.15”消费维权执法典型案例

2023-03-15 15:53:20 襄阳市消保委

案例一:卢某某销售假冒耐克、阿迪达斯商品案

执法机构:老河口公安局、老河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件情况:2022年7月,老河口市公安局根据老河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移交线索破获卢某某销售假冒耐克、阿迪达斯商品案。现场扣押涉嫌假冒侵权服装共851件,其中耐克标识的短袖409件、短裤70件、长裤52件、长袖144件、外套61件、背心8件;阿迪达斯标识的长袖54件、短袖12件、长裤41件。扣押涉嫌假冒侵权鞋类制品880双,其中耐克标识鞋类制品831双,阿迪达斯标识鞋类制品49双。后经鉴定,该批商品均为假冒侵权商品。

处理结果:该案涉案金额100余万元,已移送起诉1人。

案例二:朱某某等人生产、销售伪劣卷烟案

执法机构:襄州区公安局、襄州区烟草局

案件情况:2022年8月12日,襄州区公安局联合襄州区烟草局破获朱某某等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抓获犯罪嫌疑人4名,现场查扣假冒黄鹤楼、中华等品牌卷烟450条。经查,朱某某等3人从2021年起,多次从河南许昌苗某某处购买假冒黄鹤楼、中华等卷烟在襄阳销售。

处理结果:该案涉案金额50余万元,已移送起诉4人。

案例三:襄阳佳海物业在转供电过程中不执行政府定价案

执法机构: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件情况:2021年7月,襄阳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依据襄阳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分局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线索,对襄阳佳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转供电过程中存在不执行政府规定电价违法行为进行调查。经查,当事人作为佳海工业园园区倒班楼商(住)户转供电主体,自2018年4月1日至2021年7月31日期间,在转供电过程中未执行政府规定电价,共计多收电费款118017.46元。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退款通知书》后,当事人将多收电费款118017.46元退还商(住)户,并对其转供电用户全部完成了“转改直” 改造。

处理结果: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之规定。2022年3月4日,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177026.19元。

案例四:襄阳邱氏糖果商行销售侵犯“阿尔卑斯”商标专用权糖果案

执法机构: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件情况:2022年3月4日,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襄阳市公安局鱼梁洲开发区分局移交线索开展调查。经查,当事人襄阳邱氏糖果商行从2020年4月17日至2021年1月9日分11次从湖南衡阳一制假窝点处购进“阿尔卑斯”硬糖380件、棒棒糖20件进行销售,侵权糖果销售金额为46340元。经“阿尔卑斯”商标所有权人--不凡帝范梅勒糖果(中国)有限公司鉴定为假冒该公司注册商标产品。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及食品出厂合格证明文件,无法提供供货者的相关资质,无任何进货合同、进货清单、进货票据,且商品的价格明显低于当时的市场价格。

处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销售侵犯“阿尔卑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糖果商品,及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合格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2022年8月8日,襄阳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对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及食品出厂合格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立即改正,对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及食品出厂合格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对销售侵犯“阿尔卑斯”注册商标专用权糖果商品的违法行为罚款95000元。

案例五:襄阳咏藏收藏品有限公司销售臆造币(钞)案

执法机构:中国人民银行襄阳市中心支行、襄州区公安局

案件情况:2021年中襄阳咏藏收藏品有限公司曾因销售臆造币(钞)坑害老年人违法行为被予以行政处罚。人民银行襄阳市中心支行继续跟踪该案,多次暗访,发现该公司仍然在诱骗老年消费者购买臆造币(钞),牟取高额利润。中心支行迅速向公安部门移交线索,成立联合执法专班。在调查取证中发现涉案公司仓库中存有大量“建党100周年臆造钞”、“庆祝抗美援朝胜利六十周年整版钞”等多种臆造币(钞)和收藏证书。经鉴定,该公司多款商品涉嫌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宣传虚假高额回报,借庆祝“两会”等政治题材为由销售臆造币(钞),从事商业谋利活动。

处理结果:2022年7月27日,襄州区公安部门立案侦查,同日开展收网行动,初步查证涉案人员21人,刑拘11人,扣押涉案物品300余种,涉案金额1500万元,受骗群众600余人。

案例六:襄城区为民农资超市推广、销售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农作物种子案

执法机构:襄阳市农业农村局

案件情况:2022年3月7日,襄阳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襄城区欧庙镇建设大道34号襄城区“为民农资超市”检查时,发现19袋“源育175”杂交玉米种。经查,该玉米种标称的生产单位是河南鲲玉种业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为“源育175”杂交玉米种,审定编号:冀审玉20208015,引种编号:(苏)引种(2021)第105号。经查询“中国种业大数据平台”,上述种子的适宜种植区域不包括湖北省,且没有湖北省审定编号或湖北省引种公告。当事人于2022年3月初,以50元/袋的价格销售了1袋“源育175”杂交玉米种,销售金额共计50元。

处理结果: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进行处罚:没收19袋“源育175”杂交玉米种;没收违法所得50元;罚款人民币2万元。

案例七:樊城区王某某诊所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案

执法机构:襄阳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

案件情况:市民崔某某通过襄阳12345服务热线反映,2022年6月因嗓子发炎在樊城区王某某诊所就诊时,该诊所工作人员为其进行了臀部肌肉注射治疗,治疗后其臀部肌肉出现萎缩,希望该诊所承担后续的所有赔偿。经查,樊城区王某某诊所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执业助理医师邓某某,在没有执业医师指导的情况下单独为崔某某实施诊疗活动,违反了《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卫生健康行政机关对该诊所依法实施了行政处罚。针对崔某某的诉求,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由于双方对补偿数额分歧较大,调解未达成一致意见,执法人员建议其通过诉讼解决纠纷。

处理结果:卫生健康行政机关对樊城区王某某诊所依法作出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尹某某销售非法出版物案

执法机构:枣阳市文化和旅游局

案件情况:2022年10月13日,枣阳市文化和旅游局查获个体工商户尹某某销售非法出版物行为。经查,尹某某通过非正规渠道以5.5元/册价格购入200余册教辅资料,以8元/册价格对外销售获利,经鉴定为非法出版物。涉案金额1600元。

处理结果: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处罚:没收违法所得525元,罚款人民币3500元。

案例九: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接纳未成年人进入案

执法机构:襄阳市文化和旅游局

案件情况:2022年4月,襄阳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在对城区某网吧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网吧47号机位就座人员疑似未成年人。经执法人员查明,该名消费者年龄未满18周岁,网吧现场负责人未核验消费者身份信息就允许其进入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襄阳市文化和旅游局对该网吧作出警告、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这是该局首次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对网吧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案例十:周某驾驶出租汽车营运过程中议价、拒载案

执法机构:谷城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案件情况:1月6日,谷城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到市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热线12328投诉。某乘客反映:1月4日晚21时50分左右,该乘客在谷城火车站搭乘鄂F4**55出租车,22点10分在石花镇武当路好邻居超市门口下车。到达后乘客支付了35元车费,司机周某态度生硬,声称不打表一口价40元。该乘客认为不合理,随后投诉该司机。1月6日,执法人员向当事驾驶员周某进行了现场调查询问和视频调取,证明周某驾驶鄂F4**55出租汽车在营运过程中存在议价违法经营行为。

处理结果: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八)项和第四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谷城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依法对当事人议价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200元。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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