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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在行动丨浙江临海公布一批侵犯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

2023-03-15 15:50:42 临海市场监管

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浙江省临海市市场监管局向社会公布一批近年来查处的侵犯消费者权益的典型案例,聚焦消费者反映强烈的哄抬物价、虚假宣传、价格欺诈、“霸王条款”等热点问题,警示不法行为,着力构建公正有序的市场环境和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案例一

某家居装饰公司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权利案

2021年4月,临海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某家居装饰公司临海分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部分小区购房户客户个人信息,内容包括房号、姓名、电话号码、地址等,涉及多个台州区域内的小区楼盘业主个人信息。经查,当事人为提高业绩,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采用不正当的方式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且在未经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使用上述消费者个人信息,推销其装修业务,侵害了消费者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的权利。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九)项之规定,临海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了责令改正和罚款3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受侵害案件。随着数字化和信息化时代的到来,信息收集与大数据应用日益市场化,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风险急剧增加。需积极发挥消协组织作用,持续加强消费教育,提升消费者的自我保护能力,督促企业自律自治,加大监管部门监管力度,共建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社会共治体系。

案例二

某汽车服务公司虚增汽车保养费用案

2022年1月,临海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线索,依法对某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在给客户汽车保养过程中虚增消费项目等情况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为了推广生意,举办汽车保养优惠活动。两位车主在参加汽车保养优惠套餐后,发现由于当事人错误的计算方式,分别被多收了车辆保养费用527.61元、417.09元。当事人既没有将多算的机油、工时、机滤费用返还给了上述两位车主,也没有主动告知车主多收费用情况。上述多收保养费用在执法人员检查后已退还给消费者。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八)项的规定,构成《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所指的欺诈行为。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临海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了责令改正和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本案中,商家在与消费者签订了汽车保养优惠活动协议后,在实际保养过程中未执行其承诺的优惠活动算法,导致多收取了消费者费用,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例三

某健身馆其他消费侵权行为案

2021年8月,临海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通过网络监测,发现临海市某健身馆在网络上的一篇推文,文章内有“免费健身瑜伽免费锻炼365天!!!”“不要钱”“免费练”以及“最终解释权归健身房所有”的字样。经执法人员现场核查,发现实际情况为:消费者到当事人店内先缴纳580元的押金,双方签订一份健身合同;从签订合同之日起一年内,消费者需要到当事人健身房内健身超过120次,才可以退还580元押金。上述情况在文章内容中未说明。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六项、第七项的规定,属于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制定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的行为。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临海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了责令改正和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伴随着健身行业的发展,由此产生的各类消费纠纷也层出不穷:如虚假广告宣传、预付卡、培训效果不佳、退款拖延、不予退款或退款时被收取高额违约金等。因此,消费者在报名前应深入了解培训机构的经营资质、相关配套设施、售后服务等情况,签订合同前应仔细审阅并妥善保存。广大健身机构应珍惜消费者信赖,承担社会责任,共同构建和谐消费环境。

案例四

某汽车服务公司谎报用工用料案

2021年3月,临海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收到消费者投诉举报,称在临海市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汽车维修后,发现更换的气门室盖垫存在不一致的情况,维修单上显示更换了2个,每个320元,收费640元,但是实际上只更换了1个,存在消费欺诈的情况。执法人员前往现场调查,经确认投诉人反映情况属实。在执法人员介入后,当事人退回了多收的费用。该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从事为消费者提供修理服务的经营者谎报用工用料、加收费用,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临海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了警告和罚款8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本案中,汽车维修单位故意隐瞒实际维修的真实信息,虚增了维修数量,增加了维修费用。临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广大消费者,在汽车维修时,务必选择明码标价、合法经营的维修单位,应当要求维修单位提供书面维修清单并予以确认,避免消费纠纷和消费陷阱。 

案例五

某校园周边玩具店虚假抽奖案

2022年3月,临海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设立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幻影陀螺、凝胶玩具两种产品。幻影陀螺产品外包装印有“款式多,幸运抽奖,各种奖品等你抽!”等字样,凝胶玩具产品外包装印有“现金红包,随机盲选,有现金惊喜哦!”等字样,两种产品的销售价格均为1元/小盒。当事人销售上述两种有奖产品过程中,并没有向购买者兑付过任何奖品(现金红包)。上述产品包装上虽然有“现金红包”等字样,但实际是没有的,幻影陀螺里面是不同样式的陀螺玩具,凝胶玩具里面是不同颜色的凝胶,当事人销售时也未告知消费者实际情况。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六)项规定,属于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临海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了责令停止销售上述产品,给予警告和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根据《消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享有知情权。本案中当事人经营地址位于校园周边,当事人在明知其销售的产品实际上没有现金红包的情况下,仍继续销售印有“现金惊喜”字样的产品来吸引小学生购买,虽违法经营额不大,应依法予以惩处。

案例六

某水产品经营户梭子蟹过度捆绑案

2023年2月,临海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对当事人位于临海市望湖菜场的水产摊位依法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摊位待售的梭子蟹均捆有红色橡胶绳,且每只梭子蟹绑有2根,橡胶绳检查发现有黑色金属析出物。经现场称量,上述红色绑绳占待售梭子蟹总重量的26.38%。执法人员当场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拆除梭子蟹上的橡胶绳。当事人销售的梭子蟹使用了掺杂用于增重的混有黑色金属析出物的橡胶绳,其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七)项的规定,属于经营者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的违法行为。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临海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拟作出了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本案中,当事人通过捆绑超重的橡胶绳加大重量,再调低销售单价来吸引消费者购买,违反诚信经营原则,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应依法予以严惩。近期,临海市市场监管局已针对这一行业乱象开展专项整治。

温馨提示

市监君在此提醒广大经营者,要做到规范经营、诚信经营,主动承担社会责任,恪守社会公德,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共同构建和谐消费环境,让消费者愿意消费,放心消费。

广大市民消费者在选购商品时应选择信誉良好、供货渠道正规、售后规范的购物渠道和商家。购物时应及时查验货品并保存好消费凭证。如遇消费纠纷且与商家协商无果,请及时拨打12345投诉举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临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加大对哄抬物价、虚假宣传、价格欺诈、“霸王条款”等热点问题的打击处罚力度,对违法行为绝不姑息。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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