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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红诚鸿商店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门市监处罚〔2023〕63号

2023-03-02 17:46:38 中国质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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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北京市门头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北京红诚鸿商店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门市监处罚〔2023〕6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门市监处罚〔2023〕63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红诚鸿商店
行政相对人类别个体工商户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10109MA04FCGW9E
工商注册号110109604086001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相对人证件号码——
法定代表人韩**
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
违法事实经核实,当事人于2022年10月14日购进湘潭铺子枸杞槟榔(生产日期2022/09/04,保质期60天),共购进了12袋,购进金额为26元/袋,销售价格为30元/袋,共计销售数量5袋:湘潭铺子枸杞槟榔(生产日期2022/09/04,保质期60天)保质期到期日为2022年11月3日,其中到期日前销售2袋;到期日后销售3袋,分别于2022年11月5日销售2袋、11月6日销售1袋。11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北京红诚鸿商店(韩桂红)进行检查,发现其货架上摆放超过保质期的湘潭铺子枸杞槟榔(生产日期2022/09/04,保质期60天)5袋,在执法人员的监督下进行了销毁。根据电脑系统,应该剩余7袋,后经营者进行盘货时于2023年1月13日在货架内找到剩余2袋,当日通知执法人员到现场检查并当场销毁。截至被我局执法人员检查之日,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湘潭铺子枸杞槟榔(生产日期2022/09/04,保质期60天)的货值金额为360元,违法所得90元;综上认定当事人涉嫌销售失效的商品(产品)的违法所得为90元,货值金额360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
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处罚内容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720元;没收违法所得:90元;
罚款金额(万元)0.072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009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2023-02-28
处罚有效期2099-12-31
公示截止期2023-05-28
处罚机关北京市门头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备注——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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