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成都市生态环境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成环罚字〔2023〕ZD003号),涉及成都鑫鹏程印务有限公司。
成都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成环罚字〔2023〕ZD003号
当事人:成都鑫鹏程印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22MA6CAFPL52
住所:成都蛟龙工业港双流园区双巷路2座(123号)
2022年12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并经后续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拒不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你(单位)有涉气工段正在生产,未按《成都市工业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停产备案表》要求将涉气工段全部停产)。
以上事实有你(单位)《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受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成环检勘字〔2022〕ZD1219280001号)、《调查询问笔录》(成环调询字〔2022〕ZD1222280001号)、《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关于12月19日零时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的通知》(成污防“三大战役”办〔2022〕190号)、《关于12月26日零时解除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的通知》(成污防“三大战役”办〔2022〕195号),你(单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及验收文件,你(单位)《成都市工业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停产备案表》、生产记录、设备运行记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成都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我局依法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依法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述称:1.公司重污染天气流程管理的员工因病卧床未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的应急响应,非公司主观故意不启动。2.检查现场时公司仅有一台设备运转,环保处置设施也均在有效的运行;检查人员告知后立即主动关停生产设备、积极配合,并对此次检查所发现的问题进行了分析整改及自我批评。且公司所有的涉气设备均安装在线检测系统,涉及使用有排放VOC工序的原辅材料油墨等均经过国家环保认证且满足限制要求,保证没有超标、超量、违规违法排放情况。3.近几年公司环保设施投入较大,生产经营十分艰难,处罚将会导致公司的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由于此次环保违规行为为公司非主观故意,恳请给予公司改正错误的机会,并酌情减轻罚款处罚。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告知书》(成环罚告字〔2023〕ZD009号)、《送达回证》、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为证。
经我局对你(单位)提出的陈述意见进行复核并组织集体讨论,我局决定:不采纳第1点陈述申辩意见,理由:遵守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系你(单位)基本义务,工作人员行为亦系职务行为,应归责于你(单位);采纳第2点陈述申辩意见,理由:该意见所述情况属实;不采纳第3点陈述申辩意见,理由:该意见与本案违法事实无关,不是法定、酌定免于行政处罚的理由。综上,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你(单位)所述意见不影响违法事实的成立。但鉴于你(单位)积极整改,根据《成都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按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裁量,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决定:处罚款2.36万元(大写人民币贰万叁仟陆佰元整)。
上述款项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缴款方式:凭成都市生态环境局开具的《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和本决定书到银行柜台缴至:成都市财政局。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成都市人民政府或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成都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