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民生>>维权>>

商家宣传涉嫌误导欺诈,消费者要求退一赔三,这合理吗?

2022-12-05 14:46:22 深圳市消费者委员会

双11轰轰烈烈的结束,双12又双叒叕的来了。本该是购物狂欢的日子,然而李女士在某平台专营店买了款祛痘面膜后,却喊着要商家退款赔偿!

商家说这款面膜他们“拥有最顶尖的技术”,可以让我的肌肤一夜即获新生,光滑嫩白。“我看他们的宣传页面还有实物上也是这么写的,所以一心动就买了。”结果,李女士使用后并没有出现商家宣称的效果,她不放心地查了查,这家专营店甚至都没有所谓的技术认证证书,怎么可能让肌肤一夜即获新生?

商家的行为属不属于在误导欺诈消费者?李女士是否可以要求商家退一赔三?针对李女士的遭遇和诉求,来看看法律上都是如何规定的。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该经营者在其经营的销售页面中对涉案商品使用“我们拥有最顶尖的技术,让你一夜即获新生肌肤,光滑嫩白”宣传语,用语绝对,又无证据证实存在上述效果,涉嫌欺骗、误导消费者。根据相关规定,李女士可以提出退还商品价款,或者赔偿购买商品价款三倍的诉求。简单来说,商家上述行为涉嫌欺骗、误导消费者,李女士可以要求商家退一赔三。

市场监管部门建议广大消费者选购美妆用品时理性思考,按需购物。如果遇到经营者对其产品做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要保留好相关证据材料,勇敢拿起法律武器,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投诉,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让商家的虚假宣传行为得到应有的惩罚。

法条索引

《广告法》第四条和第二十八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责任编辑:陆明)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晴隆:备足过冬物资 确保畜禽吃饱住 ...

  • 陈明富:“养猪能手”变身“致富带头 ...

  • 龙里醒狮镇凉水村:布衣腊味飘香 唤 ...

  • 广东佛山这些学校饭堂正在改造升级, ...

  • 护航新城崛起 唱响春天故事——深圳 ...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