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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安顺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2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六批)

2022-11-30 18:10:40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贵州省安顺市市场监管局网站11月29日消息,2022年以来,安顺市市场监管部门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结合打击侵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部署,持续深化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行为。现将依法查处的农村假冒伪劣食品整治行动典型案例(第六批)公布如下:

一、安顺市西秀区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饮料案

2022年7月11日和7月15日,西秀区市场监管局收到两份《检验报告》,报告载明当事人生产经营的预包装食品“磊牛”牌草莓味果味饮料(规格型号:250mL/盒,生产日期:2022-01-21)和“劲森”牌加钙核桃花生味果味饮料(规格型号:250mL/盒,生产日期:2022-01-27)经抽检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 GB 710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当事人在安顺市西秀区大西桥镇大西桥村从事饮料生产销售。2022 年 1 月 21 日和 2022 年 1 月 27 日当事人分别生产了 291 件(16 盒/件)“磊牛”牌草莓味果味饮料(规格型号:250mL/盒,生产日期:2022-01-21)和257 件(16 盒/件)“劲森”牌加钙核桃花生味果味饮料(规格型号:250mL/盒,生产日期:2022-01-27)。当事人生产经营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预包装食品果味饮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2022 年 10 月 9 日,西秀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二、安顺市黄果树旅游区某水果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预包装食品案

2022年1月29日,黄果树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检查时发现,该店正在经营的“蓝枸蛋糕”等23种预包装食品已经超过保质期。

经查,当事人主要从事水果及预包装食品销售。现场查获的“蓝枸蛋糕”等超过保质期预包装食品都是在2020年1月从安顺太平小区食品批发部购进,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预包装食品共计23种,货值金额1418.5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2022年4月8日,黄果树旅游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紫云某购物中心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案

2022年7月28日,紫云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在其经营场所内发现其正在销售的蓬基井牌精制食盐(加碘),数量54包(生产日期:2022年01月28日,保质期:36个月,生产商:四川久大蓬莱盐化有限公司生产),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的营业执照。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3月27日以0.68元/包的价格购进60包(500克/包)食盐,以1.5元/包的价格销售,已销售6包。该批次的食盐未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贵州省食盐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2022年8月25日,紫云自治县市场监管局依据《贵州省食盐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四、镇宁县某米酒经营店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米酒案

2022年8月4日,镇宁自治县市场监管局收到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载明:2022年7月18日检验机构抽样人员到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现场抽取米酒2Kg(生产日期:2022-07-14)。经检验,甜蜜素项目不符合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7月14日在经营场所内生产米酒共计200kg,该批次米酒未销售,未获得违法所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2022年10月19日,镇宁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五、安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幺铺镇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案

2022年6月16日,安顺经开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检验报告》,报告载明当事人生产的烧烤牛肉(生产日期:2022-04-12)经检验存在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 GB 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当事人生产销售的不合格烧烤牛肉共计110包(规格:68克/包),已售出100包,采取召回措施后召回81包,获违法所得44.08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2022年8月12日,经开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六、普定县李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2年10月27日,普定县市场监管局收到六盘水市六枝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李某涉嫌侵犯注册商标(贵州茅台)专用权案。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4月至6月,在普定县马场镇上官村窝子地公路旁一座两层民房内帮助他人加工包装假冒“贵州茅台”酒,并以加工包装一件假冒“贵州茅台”酒收取100元加工包装费,共加工包装16件假冒侵权“贵州茅台”酒。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帮助他人加工包装假冒“贵州茅台”酒2次,共收取非法加工包装费1600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事实。2022年11月10日,普定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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