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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南平市公布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典型案例

2022-11-24 21:06:03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年来,福建省南平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以下简称“双打”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全国、省“双打”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市“双打”工作领导小组部署,加强部门配合、协同联动,依法严厉查处一批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重拳打击侵权假冒违法行为,有力震慑了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优化南平市营商环境。近日,南平市“双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布了其中十件典型案例。这十件典型案例分别是:

案例一:杨某某、高某某运输假烟案

【案情简介】2021年5月12日,武夷山市烟草专卖局稽查人员查获两部外地牌照货车(鲁R5173Q、豫Q73Q52),在红色鲁R5173Q牌照货车车厢内查获从白色豫Q73Q52牌照货车车厢内搬运过来95箱疑似假烟的卷烟,经清点其中35箱为84mm云烟(紫),60箱为84mm南京(红)品牌卷烟,共计4750条疑假烟的卷烟,初步估算价值已达5万元以上。武夷山市公安局于2021年5月14日作对“5.14”非法经营案立案侦查。经鉴定,4750条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经核价货值金额共计535000元。

2021年12月15日,武夷山法院作出(2021)闽0782刑初183号刑事判决,以杨某某、高某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年,并处罚金各5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杨某某提出上诉。南平中院于2022年3月3日作出(2022)闽07刑终54号刑事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启示】杨某某、高某某二人系接受一个组织严密、分工精细、行动隐蔽的生产、销售假烟犯罪团伙的指令,为贪图高额运费而代为运输假烟。本案对二被告人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刑,是对该生产、销售假烟犯罪团伙的全链条打击的重要一环,对帮助运输假烟犯罪分子形成了震慑,体现了对国家烟草专营制度和国家税收的保护。

案例二:江某等人特大制售假冒品牌茶叶案


【案情简介】2022年以来,江某等犯罪嫌疑人通过向石狮市盒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邱某某等人定制武夷山“瑞泉”“溪谷留香”等知名岩茶品牌的茶叶提袋、礼盒、泡袋,在武夷山、泉州、福州等多地通过线上网络结合线下实体店的营销模式,对其生产仿冒的“瑞泉”“溪谷留香”注册商标茶叶进行大肆零售批发,全案涉案价值高达4000万元,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2022年5月27日,南平市公安局统一部署收网行动,现场查扣十余万个假冒“瑞泉”“溪谷留香”注册商标标识的产品,抓获嫌疑人51名,现场查扣涉案资金1400余万元,实现全面对该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团伙立体化、精确化打击。

江某等七名犯罪嫌疑人因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已被南平市公安局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主要犯罪嫌疑人江某被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当中。

【案件启示】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发展,南平本地茶企品牌被侵权的问题屡有发生。南平市公安局坚持数字引领,借助预警模型,梳理研判精准打击,护航“武夷山水”。本案的成功侦破,有力保护了“瑞泉”等福建省商业秘密保护示范点企业的品牌形象与信誉,得到了诸多茶企的肯定,切实提高了南平茶企对知识产权的自我保护意识,彰显了南平公安服务企业、保障经济发展的责任担当,有效地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一定程度上肃清了本地茶企品牌商品被侵权仿冒的乱象,得到群众的一致好评。

案例三:“2021.9.2”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案情简介】“2021.9.2”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一案,由陕西西凤酒股份有限公司市场管理部工作人员到延平公安分局报案,于2021年9月2日受理。延平公安分局经过审查,于2021年9月2日立案侦查。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在南平市延平区抓获涉嫌销售伪劣西凤品牌白酒的犯罪嫌疑人肖某某,经循线深挖,在河南省郑州市抓获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等21人,摧毁一制售假劣白酒的犯罪团伙,捣毁窝点1处、仓库3处,查获生产流水线一条、原料白酒约20吨、假冒西凤、杜康、洋河等品牌白酒成品6万余瓶及大量的空酒瓶、标识、包材等物品。经鉴定,查获的白酒系假冒伪劣产品。

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2021.9.2”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已于2021年12月27日侦查终结,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张某某等已陆续移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案件已进入法院审判阶段。

【案件启示】该案公安机关按照“全环节、全要素、全链条”的侦办要求,集中力量,深挖彻查,全案打击,坚持上游下游一起打、源头末端一起查,追根溯源、循线深挖,坚决摧毁犯罪窝点,坚决查处组织者、经营者、获利者,坚决斩断非法利益链条。突出“打大、攻坚、惩恶”,综合运用挂牌督办、综合用警等措施,对重大案件坚决重拳出击,做到打准打狠、依法严惩一批犯罪分子,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案例四:松溪县武夷忆南春茶叶专业合作社冒用龙井茶地理标志产品案

【案件简介】2022年2月22日,松溪县市场监管局收到消费者投诉,反映松溪县武夷忆南春茶叶专业合作社生产的“金骏眉”和“龙井”茶叶包装产品无检测报告,是不合格产品。经查实,销售涉案产品的某电商平台“季王茶叶官方旗舰店”店铺不是当事人经营,涉案的“金骏眉”和“龙井”茶叶产品是销售商委托当事人生产,产品原料都是当事人采购于松溪县当地市场的茶叶,并非产自武夷山和浙江,于2020年10月份加工制作为成品。

松溪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冒用龙井茶地理标志产品及生产标签含有虚假标注武夷山产地内容的茶叶产品的行为,依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件启示】依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的相关规定,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随着茶产业的快速发展,“武夷岩茶”“龙井”等市场知名度的提升,市场上冒用地理标志和虚假标注产地标签的违法行为也随之而生,通过严厉打击茶叶市场侵权假冒行为,强化社会共治合力,有助于维护茶叶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案例五:廖某某假冒他人建盏注册商标案


【案情简介】2021年4月至8月期间,廖某某因自家品牌建盏经营不善,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烧制大量名家建盏并从网上订购假冒注册商标的收藏证书、礼盒等物品进行包装、销售。其非法经营数额达30万余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2022年8月16号案件宣判,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判处廖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款人民币143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案件启示】近年来,建盏已经成为南平市建阳区极具特色的文化名片,在建盏产业为建阳创造许多就业岗位的同时,各类违法犯罪行为也伴之而来。本案系南平市建阳区建窑建盏侵权的刑事第一案,该案的宣判对于强化建盏行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推进建盏行业规模化、规范化发展有重大的教育示范意义。

案例六:陆某某涉嫌侵犯“冬奥”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案

【案件简介】2022年4月13日,建瓯市市场监管局根据12315举报线索,依法对建瓯市阿银文具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文具店销售标有北京2022年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和奥林匹克五环图案标志的产品。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建瓯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没收未经授权的“冰墩墩”产品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件启示】2022年北京冬奥会是我国重要历史节点的重大标志性活动,冰墩墩的形象更是深受群众喜爱,面对市场上出现“一墩难求”的现状,当事人未经授权违规销售“冰墩墩”形象玩具、“雪容融”形象玩具及含有奥林匹克标志的商品,违规搭乘冬奥会“快车”,借机牟利,侵犯了奥林匹克标志专用权。建瓯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人员以陆某某涉嫌侵犯“冬奥”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案为切入点,对市场上同类违法行为予以打击,共立案查处12起侵犯“冬奥”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案件,有力保护奥林匹克标志知识产权,较好发挥办理一件、震慑一片的以点带面作用,更好地规范了市场经营行为。

案例七:詹某某经营视频网站侵犯著作权案

【案件简介】2021年,詹某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其经营的诗语网视频网站上提供电影的百度网盘分享链接,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提供的链接下载完整的电影,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2021年8月,南平市延平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对当事人做出警告,关闭侵权网站,注销网站备案,并处罚款0.5万元行政处罚。

【案件启示】著作权保护是知识产权保护一项重要内容,维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打击侵权盗版是版权保护工作重点内容。该案件入选福建省版权局和福建省“扫黄打非”办公室2021年度打击侵权盗版十大案件之一,展示了南平市版权执法部门查处侵权盗版案件的工作成果,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

案例八:浦城县兴旺林场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案

【案情简介】2021年12月16日,浦城县林业局工作人员在浦城县兴旺林场林木种苗执法检查时,发现林场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违法,浦城县林业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第四项和《福建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的规定,对林场作出行政处罚。

【案件启示】本案通过对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生产经营档案的行为作出处罚,进一步规范经营者林木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行为,保障林木种子安全。同时教育广大林木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的从业人员要认真学习《种子法》,加强法治意识与依法生产经营管理意识,依法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案例九:炜阜艾灸馆虚假宣传行为案

【案情简介】2022年1月18日,武夷山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武夷山市武夷茶场七区107号的武夷山市炜阜艾灸馆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虚假宣传行为,遂于2022年3月21日予以立案调查。经核查,当事人销售的涉案产品既不是药品也非医疗器械,提供的“做艾灸”服务亦不是医疗服务,向顾客宣称经营的多功能熏蒸仪等产品具有:“治疗或改善糖尿病、高血糖、骨膜炎、腰椎间盘突出、肾结石、子宫肌瘤、脑梗、牛皮癣、面瘫、小叶增生、便秘、囊肿;降尿酸;改善肠胃”等功效并无事实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武夷山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虚假宣传行为作出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启示】武夷山市市场监管局将铁拳行动和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相结合,加大执法力度,积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实现信息互享,并在办理该案行动中提请公安局、检察院提前介入,对辖区内的涉老“食品”“保健品”等领域出现的违法线索进行共同研判分析,对违法者起到巨大的震慑作用,进一步增强了执法合力,净化市场环境。

案件十:黄某某、吴某某假冒“犇肉”茶叶产品行为的案件

【案情简介】2022年5月12日,武夷山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武夷山市擎天岩茶业有限公司举报,依法对吴沫子魁茶叶店以及仓库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假冒“犇肉”茶叶产品,违法经营额共计83712元。当事人假冒含有“犇肉”“岩茶村”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犇肉”茶叶产品及包装物,其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四)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由于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达到追诉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武夷山市市场监管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目前,公安部门已受理立案。

【案件启示】2022年8月23日,武夷山市擎天岩茶业有限公司来到武夷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送上“三茶统筹 保驾护航”的锦旗和感谢信。武夷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始终把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作为维护消费者权益、保障茶企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执法人员通过加强与公安部门的沟通联系,并在执法行动中提请公安局提前介入,最终将黄某某、吴某某假冒“犇肉”茶叶产品行为案调查完毕,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形成对此类行为的刑事打击,对武夷山茶叶经营者具有警示意义。(魏晓燕)

(责任编辑:莳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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