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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公布市场监管领域“首违不罚”十大典型案例

2022-10-11 14:31:57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自去年底出台《四川省市场监管领域“首违不罚”清单适用规则(试行)》以来,全省市场监管部门实施“首违不罚”的案件数达1000余件,以有温度的执法助企纾困,保护市场主体不因小错影响生存和发展,为市场主体营造宽松和谐的法治化营商环境。近日,省市场监管局公布“首违不罚”十大典型案例。

1.成都市武侯区某设备公司在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未标注专利类型及专利号案

办案:成都市武侯区市场监管局

案情: 

1月4日,该局接到四川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当事人在自有网站广告宣传专利产品但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的案件线索。经查,当事人自有网站上产品“超能永磁变频两级压缩空压机”有以下广告内容:“主要特点”是“新一代的非对称专利线型”。当事人有真实有效的专利,但网页未标注专利类型及专利号,上述网页点击量为19次。

处理:

由于当事人网页浏览量低,未实际销售宣传的产品,社会危害性较轻微并积极整改,且属于3年内首次违反市场监管领域法律法规,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依法不予立案。

2.攀枝花市东区某科技公司在广告中使用绝对化用语案

办案:攀枝花市东区市场监管局

案情:

4月6日,该局接举报线索,对当事人网站违法发布广告情况进行调查。经查,当事人在公司网页上发布的产品详情中使用了“产品的工艺水平、技术特点都达到国内同行的顶尖水平”“是商业写字楼、展馆、会所、轨道交通的首选产品”的宣传文字以及相关图片。

处理:

当事人尚未售出上述产品,被举报的违法广告在公司自有网站发布,浏览次数44次,未造成消费者实际损失,并于案发后对网站进行整改,且当事人是3年内首次违反市场监管领域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市场监管领域“首违不罚”清单适用规则(试行)》规定,依法不予立案。

3.平武县某旅游服务公司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案

办案:平武县市场监管局

案情:

4月20日,该局接到网络餐饮核查处置平台移交的涉嫌违法线索。经查,当事人具有实体门店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其经营的网络餐饮平台页面公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已于2022年4月5日到期,但未按规定延续许可证,其线上经营额为零。当事人已于4月24日获取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处理:

当事人3年内首次违反市场监管领域法律法规,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月,实际具备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条件,且不存在食品质量、标签等方面其他违法行为,当事人签署承诺书后,结合《四川省市场监管领域“首违不罚”清单适用规则(试行)》有关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4.大英县某猪肉摊超出限定区域销售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生猪产品案

办案:大英县市场监管局

案情:

2021年12月14日,当事人从鲜猪肉生产单位将190斤猪肉运至大英县城区对外销售。经查,该批猪肉进货来源手续、检验检疫证章齐全,至案发时,违法所得120元。但当事人行为违反《四川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款“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生猪产品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本地市场的具体区域范围由所在市(州)人民政府在审批小型生猪屠宰场点时根据当地实际核定”之规定,应按照《四川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处罚。

处理:

本案违法主体为个体工商户,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违法所得仅120元,未造成防疫问题、食品安全问题,且经查系3年内首次违反市场监管领域法律法规,及时改正并签订承诺书,结合《四川省市场监管领域“首违不罚”清单适用规则(试行)》有关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5.隆昌市某经营部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宣传案

办案:隆昌市市场监管局

案情:

3月2日,该局检查时发现某经营部门面外墙3根水泥立柱上的4面墙纸上均标有“某某泵业中国驰名商标”的文字。经查,该经营部委托隆昌市一广告经营部制作了3张印有上述内容的墙纸。另查明,浙江某泵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被认定为2012年驰名商标。案发后当事人立即整改。

处理:

当事人系3年内首次违反市场监管领域法律法规,未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失,并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结合《四川省市场监管领域“首违不罚”清单适用规则(试行)》有关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6.营山县某家纺城未在微信公众号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等信息案

办案:营山县市场监管局

案情:

4月12日,该局对某家纺城检查时发现该店未在微信公众号(该公众号以店铺名义申请,用于日常宣传和销售)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信息。

处理:

当事人3年内首次违反市场监管领域法律法规,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短并及时整改,未造成实质损失,结合《四川省市场监管领域“首违不罚”清单适用规则(试行)》有关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7.宜宾市翠屏区某火锅店不正当有奖销售案

办案:宜宾市翠屏区市场监管局

案情:

2021年12月15日,当事人设置两幅展架在其经营场所大门左侧及某商业体外广场上进行对外宣传。其内容为:“生日送豪礼、大奖等着你,在***举办生日宴会,有机会领取500万大奖”“活动时间:2021年12月12日—2022年1月12日,在***举办生日宴会,有机会领取500万大奖”。经查,上述宣传内容实为:消费者在店内举办生日宴会,会赠送消费者一张当期未开奖的双色球福利彩票,该彩票有几率中最高500万的奖励。截至2021年12月20日案发时,当事人尚未赠送出双色球福利彩票。

处理:

当事人三年内首次违反市场监管领域法律法规,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月,未实际兑奖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失,依法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8.邻水县某装饰工程公司不正当有奖销售案

办案:邻水县市场监管局

案情:

2021年12月13日,该局接到举报,称该公司在开展全城征集样板房的活动中涉嫌不正当有奖销售。经查,当事人2021年11月6日起,开展为期一个月的名为“开业盛典、礼惠全城”的有奖销售活动,并制作载明有“一等奖奖品为**小轿车一台”的宣传单页、路牌和视频。当事人设置一等奖奖项时,向重庆一家4S店咨询了**最低配新车价格为6.8万元。因上述活动仅有2名顾客参与,未达到18名业主签订合同的开奖要求,当事人未开展**小轿车的实际兑奖活动。

处理:

当事人系3年内首次违反市场监管领域法律法规,违法行为不足一月且未实际兑奖,未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失,并及时改正了违法行为,结合《四川省市场监管领域“首违不罚”清单适用规则(试行)》有关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9.巴中市恩阳区陈某未经登记从事经营活动案

办案:巴中市恩阳区市场监管局

案情:

4月8日,该局发现陈某未经登记从事服装销售。经查,当事人租用门面于4月1日正式对外从事经营活动,截至案发共实现经营额4000元。在执法人员的教育指导下,当事人认识到错误并及时进行整改,已办理登记。

处理:

当事人系3年内首次违反市场监管领域法律法规,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月,违法经营额较低,服装经营不属于许可类经营项目,未造成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失并积极改正,结合《四川省市场监管领域“首违不罚”清单适用规则(试行)》有关规定,依法不予立案。

10.宁南县某超市销售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商品条码的商品案

办案:宁南县市场监管局

案情:

2021年11月19日,该局接到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来信,立即核查。经查,被投诉的商品是宁南县某超市由其总店于2021年10月14日配送的,商品上印有的条码是厂家为了方便,直接将宁南县某超市总店的店内码印在商品包装上。2021年10月25日,当事人收到其总店的通知,要求将该商品厂家所生产的商品全部下架,即案发前已将涉案商品全部下架。

处理:

当事人系3年内首次违反市场监管领域法律法规,且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短,并及时进行整改,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决定不予行政处罚。(来源:天府记市)

(责任编辑:加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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