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龙岗海关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龙关缉普违字〔2022〕0010号),涉及鑫城通供应链(深圳)有限公司。
当事人: 鑫城通供应链(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飞 海关编码:4403160SSL
地 址: 深圳市宝安区前进二路桃源居一区1号综合楼226室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规行为:
自2018年6月10日至2021年6月9日期间,当事人鑫城通供应链(深圳)有限公司在跨境电商进出口活动中,未按照规定编制、保管报关单证、进出口单证、合同等相关资料。龙岗海关于2022年4月19日向鑫城通供应链(深圳)有限公司制发了限期改正通知书,鑫城通供应链(深圳)有限公司逾期不改正。
以上行为有稽查通知书、稽查结论、限期改正通知书、企业报告、个人陈述等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第七条第二款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鑫城通供应链(深圳)有限公司科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22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