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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岗海关发布对2家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共罚款41万余元

2022-06-21 18:04:59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龙岗海关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龙关缉普违字〔2022〕0009号),涉及北京雷虎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深圳市威达成进出口有限公司。

当事人: 北京雷虎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洪波  地址:北京市王府井大街201号天元利生体育商厦3楼

当事人: 深圳市威达成进出口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詹翠芬 海关编码: 4403160U3C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黄贝街道罗芳路南方大厦B座807室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规行为:

自2018年5月14日至2021年5月11日期间,当事人北京雷虎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委托深圳市威达成进出口有限公司等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冰刀鞋等商品存在申报不实行为,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经计核,当事人北京雷虎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涉案的62份报关单(见附表1)共漏缴税款人民币41.61万元,其中由深圳市威达成进出口有限公司申报进口的32份报关单(见附表2)漏缴税款人民币23.02万元。北京雷虎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作为消费使用单位,应承担申报不实的主要法律责任;深圳市威达成进出口有限公司作为境内收货人,应承担申报不实的次要法律责任。

以上行为有稽查通知书、稽查结论、税款计核证明书、报关单、雷虎公司提供的真实成交发票、当事人间QQ聊天记录、查问笔录、企业报告、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北京雷虎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37.45万元;科处深圳市威达成进出口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4.16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22/06/17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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