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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锦渡海关发布对福慧达股份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2-06-21 18:04:03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文锦渡海关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关处检普决字〔2022〕0039号),涉及福慧达股份有限公司。

福慧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林曦,联系地址:厦门市思明区嘉禾路321号汇腾大厦2003A。

当事人委托深圳市海骏天泉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7日向海关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货物一批,由粤ZHB33港货车承载,集报单号为53202022E000061035。5月27日,查验异常,情况如下:报关单申报第一项货物梨申报出口3400千克,实际出口2900千克;申报第三项货物荔枝,申报出口2250千克,实际出口2750千克。上述少报多出部分已加贴包装厂标签。报关单第一、三项实际出口货物与报检不符。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四十条规定。

以上行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集中申报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锦渡海关检查(查验)记录表》、《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进/出境载货清单》、《陈述报告》、现场照片、有关书证等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0.1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6月16日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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