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19年至2020年,被告人樊某某以远低于市场的价格购买芙蓉王、南京等品牌的卷烟,后销售给被告人任某某、折某某,任、折二人又将卷烟销售给他人。经陕西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抽样检验,侦查机关从被告人樊某某、任某某、折某某处扣押的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系伪劣卷烟。
被告人樊某某、任某某、折某某明知是假烟而予以销售,且销售数额分别达到20万元以上和5万元以上,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2022年2月23日,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 被告人樊某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2. 被告人任调梅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3. 被告人折省平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4. 在案扣押涉案物品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来源:榆林市市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