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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鹏海关发布对深圳市新尚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2-04-28 17:25:07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大鹏海关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 鹏关缉普违字〔2022〕0041号),涉及深圳市新尚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新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王刚,企业海关代码4403961KJY

2022年03月09日,当事人委托深圳市诺源报关有限公司持报关单531620220160395601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耳机(8517629400)920个;持报关单531620220160395627申报出口:耳机(8517629400)910个。2022年03月15日,经大鹏海关查验:1、报关单531620220160395601商品项1:"核对规格/型号",发现异常,申报为APPLE牌〡Airpods pro 型920个,实际为APPLE牌|AirPods Pro型数量为20个,无牌无型号数量为900个;2、报关单531620220160395627 商品项1:"核对规格/型号",发现异常,申报为APPLE牌〡Airpodspro型910个,实际为APPLE牌|AirPods Pro型数量为20个,无牌无型号数量为890个。

以上行为有《检查(查验)记录表》《报关单及其他随附单证材料》、当事人陈述报告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0.6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22年04月27日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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