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深圳湾海关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圳关缉复决字〔2022〕0005号),涉及汉中飘好贸易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湾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圳关缉复决字〔2022〕0005号
汉中飘好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佳伟,联系地址:陕西省汉中市经济开发区创新大厦办公楼1204室。
2021年8月10日,当事人汉中飘好贸易有限公司委托司机驾驶粤ZYJ66港车持报关单534520211450272626(载货清单1100391487333)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深圳湾海关申报进口LCD液晶模组等货物一批,经海关查验、归类,发现报关单项下第一项申报为LCD液晶模组,实际为OLED显示屏;报关单项下第二项申报为液晶模组(SAMSUNG牌三星牌),申报商品编码8531200000,实际为FUJITSU牌,实际商品编码84733090;报关单项下第三项申报LCD液晶模组,实际为OLED显示屏。经计核,涉案货物涉嫌偷逃税款人民币34.8万元。以上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
当事人于2022年3月23日收到《行政处罚告知单》(圳关缉告字[2022]0018号),并于3月28日提出申辩申请,我关依法进行复核。
以上行为有《深圳湾海关检查(查验)记录表》、《进出口货物涉税化验鉴定书》、《载货清单》、《进口货物报关单》、《查问笔录》、《价格鉴定意见书》、《税款计核资料清单》、涉案货物照片和企业提供的情况说明、贸易合同、汇款凭证等材料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7.4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22年0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