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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锦渡海关发布对乐颐食品(深圳)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2-04-15 17:20:45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文锦渡海关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关处检普决字〔2022〕0022号),涉及乐颐食品(深圳)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锦渡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关处检普决字〔2022〕0022号

乐颐食品(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李得辉,联系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白坭坑社区良白路26号茂雄8栋101。

当事人委托深圳市文柏瑞报关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7日向海关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货物一批,由粤ZSC10港货车承载,集报单号为53202022E000028415。3月7日,查验异常,情况如下:报关单申报第一项货物菜心申报净重为600千克,实际出口净重为2120千克;第四项货物生菜申报净重量为1190千克,实际净重为2040千克。上述少报多出部分货物未申报出口商品检验。本案案值为人民币1.47万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第十五条的规定。

以上行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集中申报清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锦渡海关检查(查验)记录表》、《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进/出境载货清单》、《陈述报告》 、现场照片、有关书证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0.15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 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 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4月13日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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