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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铜梁区市场监管局发布对重庆赛尔沃农业机械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2-04-02 10:13:53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重庆市铜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对重庆赛尔沃农业机械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渝铜梁市监处字〔2022〕57号)。

渝铜梁市监处字〔2022〕57号

当事人:重庆赛尔沃农业机械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500224MA60Y1FD8B;

住所(住址):重庆市铜梁区蒲吕街道龙庆路1号;

2021年11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和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的抽样人员一道依法对位于重庆市铜梁区蒲吕街道龙庆路1号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经检验合格的8台汽油发电机组(标称生产单位为重庆赛尔沃农业机械有限公司,规格型号为10000 8.0KW,生产日期为2021.11.17,商标为嘉陵合骏,执行标准为JB/T 10304-2020)进行抽样,其中抽样样品和备样样品各一台,送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检验。2021年12月23日,我局收到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21-42ZD110410),其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2021年11月23日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2022年1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被当事人召回的6台汽油发电机组予以扣押。2022年1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抽样样品和备样样品予以扣押。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予以询问,提取到主体资质,抽样商品的《检验报告》等,并收集到了相关证据,查证了涉案当事人的违法行为。

经查,当事人系2020年5月28日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在重庆市铜梁区蒲吕街道龙庆路1号从事农业机械制造,发电机及发电机组制造,电机制造,农业机械销售,泵及真空设备销售,泵及真空设备制造,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等。

2021年11月17日,当事人根据成都的经销商崔某的订单生产了8台汽油发电机组(标称生产单位为重庆赛尔沃农业机械有限公司,规格型号为10000 8.0KW,生产日期为2021.11.17,商标为嘉陵合骏,执行标准为JB/T 10304-2020),其销售价格为1500元/台,因其装配电机新员工对配件产品不熟悉,误将7.5KW的电机装到本批次10000 8.0KW的汽油发电机组上。2021年11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和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的抽样人员一道依法对位于重庆市铜梁区蒲吕街道龙庆路1号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经检验合格的8台汽油发电机组(标称生产单位为重庆赛尔沃农业机械有限公司,规格型号为10000 8.0KW,生产日期为2021.11.17,商标为嘉陵合骏,执行标准为JB/T 10304-2020)进行抽样后送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检验。2021年12月23日,我局收到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21-42ZD110410),其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对额定频率的)瞬态频率偏差和频率恢复时间、稳态电压偏差、瞬态电压偏差和电压恢复时间项目不符合JB/T 10304-2020标准,判定为不合格。”当天,我局执法人员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有申请复检的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复检的申请。

经查实:当事人共生产了8台上述汽油发电机组(标称生产单位为重庆赛尔沃农业机械有限公司,规格型号为10000 8.0KW,生产日期为2021.11.17,商标为嘉陵合骏,执行标准为JB/T 10304-2020),其销售价格为1500元/台,故货值金额为1500元/×8台=12000元。因当事人采用先货后款方式销售并未收到本批次产品货款同时积极召回已销售的6台汽油发电机组,另2021年11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和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的抽样时也未购买样品,故当事人未实际收到本批次产品货款,故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第一组: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第二组:我局对当事人的2份《询问笔录》、3份《现场检查笔录》、2份《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2份《财务清单》、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照片、《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检抽样单》、抽样照片、当事人出具的《生产计划》、《产品入库单》、《产品发货单》等资料,证明当事人生产8台上述汽油发电机组(标称生产单位为重庆赛尔沃农业机械有限公司,规格型号为10000 8.0KW,生产日期为2021.11.17,商标为嘉陵合骏,执行标准为JB/T 10304-2020)的事实。

第三组:我局对当事人的2份《询问笔录》、3份《现场检查笔录》、2份《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2份《财务清单》、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照片、《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检抽样单》、抽样照片、当事人出具的《生产计划》、《产品入库单》、《产品发货单》、销售物流单据、《关于订单号20211116抽检不合格的自查报告》等资料,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8台上述汽油发电机组的货值金额及无违法所得的事实;

第四组:当事人的2份《询问笔录》、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2021-03SP052402)、当事人出具《关于订单号20211116抽检不合格的自查报告》等证据,证明当事人销售的上述汽油发电机组(标称生产单位为重庆赛尔沃农业机械有限公司,规格型号为10000 8.0KW,生产日期为2021.11.17,商标为嘉陵合骏,执行标准为JB/T 10304-2020),为不合格食品事实。

2022年2月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重庆市铜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渝铜梁市监告字〔2021〕58号),并告知了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生产汽油发电机组(标称生产单位为重庆赛尔沃农业机械有限公司,规格型号为10000 8.0KW,生产日期为2021.11.17,商标为嘉陵合骏,执行标准为JB/T 10304-2020)中,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构成了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能如实说明涉案产品的相关情况,积极配合本案调查处理,及时启动召回机制,召回全部销售本批次产品,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三)项应当减轻或从轻处罚规定的情形。我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五十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决定:

1、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汽油发电机组;

2、没收上述8台汽油发电机组(标称生产单位为重庆赛尔沃农业机械有限公司,规格型号为10000 8.0KW,生产日期为2021.11.17,商标为嘉陵合骏,执行标准为JB/T 10304-2020);

3、罚款12000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到重庆市财政局收入专户(收款人:重庆市财政局,账号:3100021709024932270,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清寺分理处)。逾期未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铜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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