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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发布十大典型案例

2022-03-14 14:59:51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谢旺江)3月14日,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发布了重庆市2021—2022年维护消费公平典型案例汇编。随着案情的展开与结果的显现,让人看到了重庆各方在保护消费者权益上所付出的巨大努力。

案例1:侵权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0年9月15日,李某、张某约定:李某为张某提供祛斑服务,并承诺所提供的产品是合格产品,不会对皮肤造成不正当的伤害。后张某向李某支付了4500元的美容服务费,李某安排张某在其经营的美容店治疗,并提供美肤液、保养液给张某拿回家中擦,美容液、护肤液没有注明来源、成分、是否过期等重要信息。

2020年10月30日,张某被医院诊断为瘢痕和皮炎。经鉴定,张某双下眼睑处疤痕需行激光修复治疗,约需人民币18000元。张某认为李某销售三无产品构成欺诈,请求退款、并承担三倍惩罚性赔偿责任和损失。

【裁判结果】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李某承诺提供经检测合格的产品,但销售产品和提供服务时未向张某告知案涉产品的生产主体、生产基本信息等内容,无任何证据证明涉案产品的基本生产信息,故认定李某销售给张某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其行为构成欺诈。张某在使用的第二天即发现脸部紧绷、发红、发烫,上述症状一直持续至其就医并被诊断为瘢痕、皮炎等症状,足以初步证明张某使用涉案产品与其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据此,判决李某向张某退款4500元,支付三倍惩罚性赔偿金13500元,各项损失24340元,共计42340元。

案例2:服务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符某于2019年7月31日办理了诺伯曼·运动会馆会员卡,该会员卡为60次卡,会员期限为2019年7月31日至2020年9月30日,金额为2700元。诺伯曼·运动会馆张贴《2020年春节放假闭店通知》,载明2020年1月16日至1月31日店面暂停营业,2020年2月1日(农历初八)恢复营业等内容。符某起诉主张解除其与重庆诺伯曼体育文化有限公司的服务合同,重庆诺伯曼体育文化有限公司退还健身服务费2700元。一审法院于2020年9月30日到重庆诺伯曼体育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张贴公告,该场所已变更为“趣·健身”运动会馆的经营场所,门口张贴日期为2020年8月的《“趣健身”试营业告知书》,该告知书载明重庆昊昇体育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为“趣健身”运动会馆的经营方,该会馆于2020年8月26日开始试营业,并声明与重庆诺伯曼体育文化有限公司无任何法律关系。

【裁判结果】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上诉人符某举示的会员卡等证据足以证明双方当事人之间建立了健身服务合同关系。符某按约支付了健身服务费,重庆诺伯曼体育文化有限公司应提供健身场地、设备。符某主张重庆诺伯曼体育文化有限公司自2020年1月16日停业后未再开业。重庆诺伯曼体育文化有限公司对上述主张未提出异议,结合重庆诺伯曼体育文化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于2020年8月已变更为其他经营主体经营场所的事实,足以认定重庆诺伯曼体育文化有限公司违约导致符某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符某依法有权解除合同。符某办理的会员卡系“60次卡”,期限至2020年9月30日止,而重庆诺伯曼体育文化有限公司在2020年1月16日停止营业,符某在停止营业前未曾使用会员卡,且在停止营业时尚余的会员期限足以让其行使全部会员权利。据此,判决解除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服务合同,重庆诺伯曼体育文化有限公司向符某退还2700元服务费。

案例3: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基本案情】 

2019 年 6 月,陈某、张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欲自制减肥胶囊进行销售。为达到减肥效果从而提高销量,陈、张二人决定在减肥胶囊中掺入国家明令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盐酸西布曲明,并在网上购买盐酸西布曲明粉末、决明子粉末、空壳胶囊、外包装盒等进行灌装。后二人将自制的减肥胶囊通过网络销售给全国各地不特定消费者食用。2019年7月至2020年6月,陈某、张某通过互联网销售自制的含有盐酸西布曲明的减肥胶囊,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 194210 元。

2020年9月2日,合川区人民检察院对陈某、张某生产、 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立案审查,并于同年9月3日在正义网进行公告。公告期满后,未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2021年1月26日,合川区人民检察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陈某、张某提起公诉。2021年2月,合川区人民检察院对陈某、张某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令被告陈某、张某承担销售额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共计人民币 1942100 元,向消费者公开赔礼道歉,并召回已销售的有毒、有害食品。

【裁判结果】

2021年4月29 日,合川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在判处二被告人刑罚的同时,支持检察机关就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一是判决陈某、张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合川区人民检察院赔偿金1942100元;二是判决陈某、张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全国性新闻媒体上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三是判决陈某、张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召回已销售的含有盐酸西布曲明的减肥胶囊,消除安全隐患。 

案例4:销售假冒商标酒类案

【基本案情】

2018年1月至2021年1月,四川雅安彭某某将假冒注册商标的“江小白”、劲酒、郎酒销往四川、重庆等地,销售金额共计923400元。四川达州卫某某从彭某某中购进假酒后销往四川、重庆等地,销售金额共计262560元。重庆云阳批发老板胡某某从卫某某处购入假酒后,再销往云阳县各乡镇副食店、酒楼等,销售金额共计52162元。经重庆“江小白”酒业有限公司、四川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劲牌有限公司鉴定,彭某某等人销售的“江小白”、郎酒、劲酒均系假冒注册商标产品。经重庆市万州食品药品检测所检测,销售的三种假酒中,“江小白”检测出环乙基氨基酸钠(甜蜜素),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裁判结果】

由于违法行为部分属于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定领域,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江小白”的行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并将销售假郎酒、劲酒欺诈消费者的案件线索移送市消委会。12月9日,云阳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彭某某等人的行为不仅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更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严重损害了社会公益,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5:旅游投诉调解案

【基本案情】

游客郑某收到重庆某食品公司的宣传单,声称“进超市购买食品满100元即可成为会员,并赠送香米1袋”,郑某成为会员后,该食品公司宣传“会员可参与免费旅游”。于是郑某参加了该公司组织的“重庆万州、开州二日游”,实际行程中,该公司组织游客参加保健品展销会,诱导郑某等游客购买高价保健品。

【处理结果】

经协调,该公司为郑某等游客办理了退货,并退回了购货款。

该公司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游客参加旅游活动,安排有交通、景点参观、用餐、保险等多项旅游服务,违反了《旅游法》有关规定,构成了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违法行为。相关文化旅游主管部门依法对该公司作出了罚款人民币一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6:向不合格供应商订购旅游产品和服务案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1日,重庆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在日常检查中发现,重庆纵越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将游客尹某等10人委托给“全球通渝北分公司”接待。该公司工作人员不能提供“全球通渝北分公司”相关经营资质,重庆纵越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涉嫌存在组织旅游活动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旅游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

经查,重庆纵越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受黑龙江省全景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托,接待尹某某一行10人参加的2020年12月8日至13日“【渝山秀水】重庆网红、天生三硚、龙水峡地缝、九黎城5日游”旅游活动。该公司又将尹某某等10人的接待业务委托给“全球通渝北分公司”履行。“全球通渝北分公司”实际由李某某经营,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另案处理)。

【处理结果】

2021年4月5日,重庆市文化旅游委依法对重庆纵越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涉嫌组织旅游活动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重庆市文化旅游委责令该公司改正,并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万元、对该公司直接责任人王某某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7:教育公司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21日,对重庆市沙坪坝区重庆黔航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执法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采取发传单、留电话领奖品等方式,收集高三学生及家长的电话号码,安排工作人员冒充某校老师,使用统一编辑的招生话术,对高三学生及家长进行虚假宣传,诱导对高考成绩不满意的高三学生到某校进行复读。经查证,当事人招生话术中宣传的“复读生重本上线率63%、本科上线率100%、有巴蜀中学师资”等内容均为自行编辑,与某校真实情况不符。执法人员检查时,已有部分学生因当事人的虚假宣传而进入某校就读。

【处理结果】

当事人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和《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款10万元。目前该公司已关停。

案例8:非法收集使用个人人脸信息侵权案

【基本案情】

2021年8月4日,永川区市场监管局对重庆市永川区重庆骏汇共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骏•珑景台项目销售中心进行了执法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购买人脸识别设备并安装在销售中心,采集购房者人脸信息,并上传至公司云端平台,通过比对客户的人脸面部识别特征,确定客户的到访途径, 暗中了解客户真实需求,为后期客户购房提供精准服务,促成交易的完成。经查证,截至2021年8月16日,有759条已成交客户人脸抓拍数据被当事人使用。

【处理结果】

当事人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永川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处罚款5万元。

案例9:打击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行为系列案例

【基本案情】

2021年1月,公安机关陆续在南川区互邦日化经营部、武隆区志文日化经营部、江津区军媛商贸有限公司、北碚区祉杞日用品经营部、合川区富民商贸经营部(以下简称五被告)的仓库中查获大量疑似假冒注册商标的洗发水及沐浴露。经商标所有权人广州宝洁有限公司、联合利华(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鉴定,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

经调查,自2018年起五被告通过其长期经营的日化用品店将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洗护产品销售到南川、武隆、江津、北碚、合川等地乡镇的副食店、百货店,销售金额共计1185289.71元。

【裁判结果】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在支持起诉人参与下,五被告与原告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并经法院确认制作调解书:一、由五被告在《中国消费者报》等省级以上媒体就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侵犯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刊登书面道歉信,进行公开赔礼道歉。二、五被告以行为赔偿损失,即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年内购买销售金额三倍共计3555869.13元的惠农产品,每年购买农产品的情况需经原告确认。如被告不履行以行为赔偿损失,则支付相应赔偿金到原告的专门账户,用于原告开展消费宣传、消费教育、消费调查、商品比较实验等公益活动。

案例10:支持未成年消费者集体诉讼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20日,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重庆市消委会)陆续接到多起关于重庆市沄晗艺术培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沄晗公司)涉嫌“卷款跑路”的投诉。同日,沄晗公司实际控制人石某某到重庆市黔江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黔江区消委会)反映:沄晗公司拟申请破产,但公司前期共收取了近1000人次的培训费,还有约价值150万元的课程产品不能兑现。

【裁判结果】

从2021年5月21日晚开始,黔江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黔江区消委会)联合区市场监管局、区公安局等5家单位迅速对沄晗公司实际负责人石某某开展多次行政约谈,督促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充分认识该事件的严重性和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及时落实解决方案。

12月23日,黔江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沄晗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消费者培训费用。

(责任编辑:加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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