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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太原发布2021年度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

2022-03-14 11:36:57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记者 秦海峰)3月14日,山西省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召开2022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新闻发布会,会上发布太原市市场监管系统处理的2021年度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

1.北京xxx建材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未经消费者同意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案

2021年3月,当事人在太原市xxx家居广场内安装具有人脸识别功能的摄像头,在未征得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用于采集记录到店的消费者个人信息,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立即拆除设备,并处罚款5万元。                   

2.山西xxx有限公司以虚假宣传方式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案

2021年1月,当事人在消费者正常购买49元门票的基础上,自制面值5元所谓“安全卡”,谎称为入园游客购买“人身意外安全险”而收取入园游客每人5元费用,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太原市晋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相关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3.49万元的行政处罚。                    

3.太原市尖草坪区常xx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案

2021年3月,当事人常xx在尖草坪区xx储蓄所租赁柜台销售标有保健、医疗用语的“富硒磁疗能量枕”,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太原市尖草坪区市场局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对其作出罚没款共计5.2万元的行政处罚。

4.太原市杏花岭区xxx美容院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2021年8月,当事人给消费者出具的“销售及奖赠凭证”利用格式条款免除了对其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承担的更换、退货责任,构成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太原市杏花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对其作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5.太原市杏花岭区xxx水产店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案

2022年1月,当事人从他人处购入破坏了准确度的电子秤,放置于其开设的水产店内用于商品的交易计量,该电子秤可以调节准确度。太原市杏花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作弊秤、罚款1400元的行政处罚。

6.太原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利用微信公众号发布含有迷信内容违法广告案

2021年5月,当事人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房地产广告内容中含有的“风水”“太极”“财运”等迷信内容,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责令改正违法宣传行为,并处罚款24万元的行政处罚。

7.太原xx培训学校发布含有明示有相关考试命题人员参与培训和利用受益者的名义作推荐、证明内容的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利用微信公众号发布教育培训广告,含有“初中化学某某老师,2016年山西中考命题组组长,2017年山西省适应性考试命题人,山西省中考命题团队化学学科组长”等明示有相关考试命题人员参与培训和利用受益者的名义作推荐、证明的内容,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作出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8.山西XXX酒业有限公司商业混淆案

2021年11月,当事人未经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授权或同意,擅自使用“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汾酒集团”“汾酒集团品牌运营中心”等名义开展商业营销活动,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与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存在特定联系,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商业混淆,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9.某商贸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刷单案

2021年7月,当事人通过数据采集软件,采集他人店铺的原创商品图片、商品详情页及商标,上传至自己店铺商品页面中,展示给消费者,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作出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款0.5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为了提高运营店铺的销量和排名,通过刷单的方式提升所售商品的销量,欺骗和误导消费者,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和《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和《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加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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