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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市鑫鸿利科技有限公司未实施装运前检验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深邮关检罚字〔2021〕0013号)

2022-02-11 17:07:30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2年2月11日,深圳海关网站发布深圳邮局海关关于深圳市鑫鸿利科技有限公司未实施装运前检验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深邮关检罚字〔2021〕00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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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邮局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深邮关检罚字〔2021〕0013号

深圳市鑫鸿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李成春,联系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顺风路129号锦崇科技工业园1栋1楼;

2021年10月23日,深圳市鑫鸿利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中外运跨境电商物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持报关单531420211140168154(分运单1685763984)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深圳邮局海关申报进口货物一批;2021年10月24日,经快邮件监管四科查验:申报为音频分析仪1台,实际为旧音频分析仪1台,新旧申报不实,被查获。

以上行为有检查(查验)记录表,海关进出境人工查验记录单,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售货合同,发票,装箱单,进口报关确认函,货物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相关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查问笔录等为证。

当事人进口旧音频分析仪未按规定进行装运前检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3791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邮局海关

2021年12月29日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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