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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这些市场价格行为涉嫌违法,发现请举报!

2022-02-11 15:35:17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疫情发生以来,一些经营者实施的价格违法行为扰乱了市场价格秩序。为进一步优化疫情期间的消费环境,浙江省台州市市场监管局梳理了疫情防控常见价格违法行为,如发现,可拨打12345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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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明码标价行为

各经营者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商品服务和价格变动时,应及时变更标示内容,标示的内容要与实际相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或加价收取任何费用。

《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价格欺诈行为

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交易。

《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七条规定,经营者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哄抬价格行为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国市监竞争〔2020〕21号)明确,经营者捏造散布防疫用品、民生商品涨价信息,强制搭售其他商品,变相提高防疫用品价格,大幅提高防疫用品配送费等多种情形属于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同款防疫商品超过2020年1月19日(含当日)前最后一次实际交易的进销差价率,也被认定为哄抬价格。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规定,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以上50万以下的罚款,情节较为严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1月20日以来,台州市市场监管部门开展节日市场价格专项监管,在全市范围对商超、农贸市场等市场主体的价格行为进行检查,要求各市场经营者执行明码标价制度,不得进行价格欺诈、哄抬价格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对经提醒告诫仍不整改规范价格违法行为的经营者,将依法予以严厉处罚,并对典型案例进行公开曝光。(来源:台州市场监管)

(责任编辑: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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