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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爱凌”商标2019年已被抢注!律师:系恶意抢注,其本人可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2022-02-11 15:48:41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庞鹤)近日,“谷爱凌”商标被抢注的话题引发热议,有网友发现,“谷爱凌”早在2019年6月就被注册了商标。2月11日,中国质量新闻网就“谷爱凌”商标被抢注的相关问题采访了律师。

11个“谷爱凌”商标2019年已完成注册

公开信息显示,谷爱凌3岁多开始练滑雪,8岁入专业滑雪队,9岁拿到美国少年组滑雪冠军。14岁包揽了四五十块金牌,其中包括9个全美冠军。15岁,成功登顶国际雪联年度积分榜榜首。随着谷爱凌的成名,其商业价值也日益凸显。

据悉,2021年以前,谷爱凌合作过的品牌还不到10个,包括安踏、蒙牛、滑雪护目镜品牌Oakley、苹果旗下耳机品牌Beats by Dre、滑雪社区平台GOSKI、瑞士滑雪板品牌Faction Skis、奥地利红牛和科颜氏等。据不完全统计,2021年以来,谷爱凌已经成为20个以上品牌的代言人,除了与体育相关的品牌,还有夸克、科勒、美的、瑞幸、汤臣倍健、慕思寝具等。

中国商标网信息显示,2019年6月10日至2022年1月28日,“谷爱凌”商标申请信息共有29条,其中,自然人张某于2019年6月10日共申请“谷爱凌”商标13个(11个已完成注册,国际分类涉及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培训、家用器皿、厨房用具、背包、旅行包等)。其他公司及自然人申请的“谷爱凌”商标状态显示,正等待受理、商标无效或等待实质审查。

已注册的“谷爱凌”商标是否属于恶意抢注?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那么,已经被注册的11个“谷爱凌”商标是否属于恶意抢注呢?

公开资料显示,2019年6月6日,美籍华裔15岁自由式滑雪运动员谷爱凌(Eileen Gu)通过个人社交媒体宣布自己正式加入中国国籍。2019年6月7日,谷爱凌通过微博发文表示,“我很骄傲能够在三年后代表中国征战北京2022年冬季奥运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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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中国商标网的相关信息来看,三天后的2019年6月10日,一大波“谷爱凌”商标被提交申请。也就是说“谷爱凌”中国商标是在她宣布加入中国国籍之后才申请注册的。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俊丽表示,一般来说,恶意抢注商标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明知或应知是他人享有并使用的具有一定影响的商业标识或在先权利,仍然将其以不正当手段抢先申请注册为商标的行为。

刘俊丽指出,恶意抢注商标行为应符合以下要件:首先,抢注对象应当是“他人享有的商业标识或在先权利”。《商标审查审理指南》规定,在先权利包括姓名权、肖像权、著作权等其他应予以保护的在先权利。商标申请人未经谷爱凌许可,申请“谷爱凌”商标的行为,明显侵犯了谷爱凌的姓名权。其次,抢注人主观状态应属“恶意”。《商标审查审理指南》规定,除另有规定外,恶意是指商标申请人明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明知或者应知其商标申请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有碍公序良俗、损害公共利益或侵犯他人权利,但为了牟取不正当利益,仍然实施该行为,并追求或者放任其后果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谷爱凌于2019年6月6日于社交媒体宣布入籍中国,商标申请人于2019年6月10日即抢注该姓名商标,商标申请人明知其申请的商标为他人姓名,却基于损害他人利益目的申请商标注册,除非商标申请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申请“谷爱凌”商标并非因为谷爱凌本人名气,否则难以否认商标申请人主观上的恶意。第三,商标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进行抢注。《商标审查审理指南》规定,除另有规定外,不正当手段是指商标申请人或者商标代理机构在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时,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以牟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以及违反商业道德或行业惯例等行为。抢注“谷爱凌”商标行为,违背《商标法》诚实信用原则,申请人若无法举证其基于使用目的而申请,应当认定属于以不正当手段进行抢注。综上,商标申请人于2019年6月10日申请注册“谷爱凌”商标的行为构成商标的恶意抢注。

专业人士指出,因当时谷爱凌名气不比如今,商标审查员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申请是可以理解的情况。但现在,有人想再注册“谷爱凌”商标一定不会通过了。

谷爱凌能否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对于已经注册的“谷爱凌”商标,谷爱凌本人能否以损害姓名权为由,向商标局申请该商标无效?

刘俊丽表示,《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主张诉争商标损害其姓名权,如果相关公众认为该商标标志指代了该自然人,容易认为标记有该商标的商品系经过该自然人许可或者与该自然人存在特定联系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商标损害了该自然人的姓名权。

“谷爱凌依法享有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该姓名与其本人已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他人未经其本人的许可,擅自将其姓名注册为商标的行为,构成对谷爱凌姓名权的侵犯,谷爱凌有权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向商标局申请该商标无效。”刘俊丽说。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资深律师刘彬也表示,未经谷爱凌本人同意,将“谷爱凌”三个字申请注册商标,应属于对其姓名的盗用,侵害了其姓名权。对于已经注册的商标,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谷爱凌本人能够以侵害自己姓名权为由,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此外,中国质量新闻网注意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1年3月起实施《打击商标恶意抢注行为专项行动方案》,集中开展打击商标恶意抢注行为专项行动。那么,根据该方案的规定,相关的商标申请人也有可能会受到相应处罚。

(责任编辑:加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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