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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卓欧化妆品有限公司被罚款30000元

2022-02-11 16:39:59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广州市卓欧化妆品有限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一、责令停止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

二、没收1476支“蕾蒂森睫毛膏”产品;

三、罚款30000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字[2022]144号

当事人:广州市卓欧化妆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0880560672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金钟横路32号之一1023

法定代表人:李文洪

2020年9月28日,根据投诉举报,我局对当事人涉嫌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对当事人经营的1476支蕾蒂森睫毛膏仪实施扣押强制措施。。

经查明,2020年4月1日,当事人就第26661102号商标的使用权获得权利人广州卡芙妮化妆品有限公司的授权许可。经对比涉案产品外包装上的“Leidisen”标识和第12941942号商标标识,两个标识从商标形状、构图位置等因素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暂无法认定上述产品构成商标侵权。

另查明,2020年8月1日,当事人委托广州珀艺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1884支“蕾蒂森睫毛膏”产品,双方约定产品包材由当事人提供。2020年8月6日,广州珀艺化妆品有限公司将生产完成的1884支“蕾蒂森睫毛膏”产品交付当事人。从9月17日起,当事人开始在其拼多多网店“卓欧美妆专营店”销售上述“蕾蒂森睫毛膏”产品。至我局查获时止,当事人以6.72元/支的价格共售出408支“蕾蒂森睫毛膏”产品,销售额2741.76元,剩余1476支“蕾蒂森睫毛膏”产品被我局依法扣押,货值9918.72元,当事人违法经营额共计12660.48元。

“小奥汀”品牌创始于2013年,自创立以来获得多项国内国际奖项,有一定市场影响力。2019年,奥妍(上海)化妆品商贸有限公司推出“小奥汀”眼线笔系列产品,该产品外包装简约,以银、白、黄为主色调,产品包装为圆柱形,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当事人经营的“蕾蒂森睫毛膏”与“小奥汀”眼线笔系列产品同属化妆品种类,且外包装的色调及形状与“小奥汀”眼线笔系列产品包装装潢高度一致,足以引人误认为是“小奥汀”眼线笔系列产品或与其存在特定联系。

上述事实,主要有《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营业执照》、李XX、黄XX、杨X、杨XX的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询问调查笔录》、订购合同、销售表等证据证明。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1月20日向广州市卓欧化妆品有限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按照《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决定按照从轻级别选择处罚幅度。

当事人经营外包装的色调及形状与“小奥汀”眼线笔系列产品包装装潢高度一致的蕾蒂森睫毛膏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一、责令停止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

二、没收1476支“蕾蒂森睫毛膏”产品;

三、罚款30000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02月09日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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