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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怀远县淝南乡宝贝堡母婴用品店涉嫌保健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案

2022-01-26 10:13:46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2年1月25日,安徽省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关于怀远县淝南乡宝贝堡母婴用品店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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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怀)市监罚字(2022)135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姓名(称号)


注册号


单位

名号

怀远县淝南乡宝贝堡母婴用品店

注册号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廖兵兵

违法行为类型

涉嫌保健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案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2.1.22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市监罚字〔2022 〕 135 号

当事人: 怀远县淝南乡宝贝堡母婴用品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2022年1月5日,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怀远县淝南镇双沟街道的怀远县淝南乡宝贝堡母婴用品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销售的“施百利益生元乳钙凝胶糖果”放置在保健食品销售专区内,普通食品与保健食品混放销售。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

经查;2021年12月28日,我局在发现当事人未将保健食品放置专区销售时,向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于2022年1月4日前将保健食品放置专区销售,不得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2022年1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检查时,当事人因未仔细检查,普通食品“施百利益生元乳钙凝胶糖果”仍放置在保健食品销售专区内,普通食品与保健食品混放销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我局对当事人的现场检查情况;

2、询问笔录一份,当事人在询问笔录里承认违法事实及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整改的事实;

3、现场拍摄的照片一份,证明当事人现场违法经营的事实;

4、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已按规定要求当事人整改的事实;

5、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经营者的公民身份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6、当事人企业基本信息表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经营资格。

我局于2022年1月13日向当事人下达了(怀)市监告字﹝2022﹞135号《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没有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当事人保健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特殊食品不得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之规定。已构成特殊食品不得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主观上无故意情形,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故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等单位有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违法情形,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一)故意实施违法行为; (二)违法行为性质恶劣;(三)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不适用前款规定。”之规定,不再对其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鉴于涉案产品数量、货值金额不大,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检查,并在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后迅速完成整改,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本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五)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怀远农村商业银行(账户:怀远县非税收入管理局,账号:20000247485110300000026)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远县人民政府或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怀远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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