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2年1月25日,安徽省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关于怀远县淝南小张电瓶车维修服务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怀)市监罚字(2022)136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个人 | 姓名(称号) | |
注册号 | |||
单位 | 名号 | 怀远县淝南小张电瓶车维修服务部 | |
注册号 | /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张树好 | ||
违法行为类型 | 涉嫌利用格式合同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市监罚字〔2022 〕 136 号
当事人: 怀远县淝南小张电瓶车维修服务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2022年1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市场监督检查中,发现怀远县淝南小张电瓶车维修服务部内贴有“温馨提示:售出物品,概不退换。”的格式条款,其行为涉嫌违反《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经查:2022年1月6日,当事人因担心售出的商品被退换后影响二次销售,为避免消费者退换增加商店运营成本,当事人在店内张贴“温馨提示:售出物品,概不退换。”的店堂告示,当事人通过店堂告示这种格式合同的特殊形式单方面为自己减免责任,截至本局执法人员查处时止,尚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怀远县淝南小张电瓶车维修服务部现场检查的具体情况,经当事人签字确认;
2.现场照片一份,证明当事人违法经营的实际情况;
3.询问笔录一份,证明调查当事人涉嫌利用格式条款合同侵犯消费者权利、经营时间和获利情况;
4.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公民身份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当事人企业基本信息表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经营资格。
我局于2022年1月13日向当事人下达了(怀)市监告字﹝2022﹞136号《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没有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的下列责任:(三)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的规定,已构成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根据《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90】“1. 情节较轻的,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点五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给予当事人相应处罚 。
根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建议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一、警告;
二、罚款1500元上缴国库。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怀远农村商业银行(账户:怀远县非税收入管理局,账号:20000247485110300000026)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远县人民政府或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怀远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