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民生>>执法>>

曝光台!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市场监管局公布一批典型案件

2022-01-13 17:31:24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市场监管局坚定不移落实“四个最严”,对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零容忍”,做到露头就打、重拳出击,从严从快从重查处一批违法案件,切实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经营秩序。1月7日,该局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案件一

李某某经营含有莱克多巴胺猪肾案

根据监督抽检,当事人采购的食品原料生猪肾莱克多巴胺项目不符合整顿办函(2010)50号《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第四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经营含有莱克多巴胺的猪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110000元。

案件二

威海一滨调味品有限公司生产并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花生酱案

根据监督抽检,当事人生产并销售的花生酱黄曲霉毒素B1项目不符合GB 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经青岛海关技术中心复验,检验结论仍不合格。当事人生产黄曲霉毒素B1超标的花生酱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将该批次不合格产品进行了召回并委托检验,检验结论符合要求,且能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的情形,对当事人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48.5元,罚款20000元。

案件三

威海日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一号店经营无中文标签的食品案

根据监督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摆放的10袋进口醇正焦糖味生巧及8袋原味生巧无中文标签。当事人经营无中文标签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3.8的规定,构成了经营无中文标签食品的行为。因当事人涉案产品货值金额少,产品尚未销售无违法所得,能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没收无中文标签的10袋进口醇正焦糖味生巧及8袋原味生巧,罚款6000元。

案件四

环翠区郝占忙水果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根据监督抽检,当事人销售的赣南蜜桔(购进日期:2021年9月17日),经检测,联苯菊酯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销售联苯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赣南蜜桔,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因当事人涉案产品货值较少,无盈利所得,暂未发现造成社会危害后果,且能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工作,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罚款6000元。

案件五

环翠区鑫丽健百货商行违法发布广告案

根据投诉举报,当事人于2019年11月20日在其拼多多店铺“齐鲁紫光生物店”发布了赛维他鱼油软胶囊(国食健字G20070025)保健食品广告。当事人销售的上述保健食品虽取得了《保健食品广告审查表》,但当事人在其拼多多店铺发布的上述保健食品的广告内容与通过审查的广告内容不符。当事人发布与审查通过内容不一致的保健食品广告的行为,违反了《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违法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行为。另,当事人作为广告主,利用广告宣传其所售保健食品具有除相关部门批准的保健功效外的其他功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之规定,其发布的涉案广告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虚假广告,构成了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因在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对涉案产品网页及时进行了修改,危害后果较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涉案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罚款600元。

案件六

威海同民大药房有限公司经营劣药案

2021年9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威海同民大药房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经营过期药品泽泻,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没收药品、罚款人民币37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七

威海世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四方路分公司擅自变更经营场所及未按照审查通过的内容发布医疗器械广告案

2021年9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威海世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四方路分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擅自变更经营场所且未按照审查通过的内容发布医疗器械广告,当事人擅自变更经营场所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给予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发布与审查通过的内容不一致医疗器械广告的行为,违反了《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罚款人民币80元的行政处罚,合并处罚人民币10080元。

案件八

威海市环翠区敬修堂大药房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2021年11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威海市环翠区敬修堂大药房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当事人的行为违法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九

威海立健药店连锁有限公司张村医院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2021年10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威海立健药店连锁有限公司张村医院店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当事人的行为违法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十

威海富荣老百姓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一店未开具药品销售凭证案

2021年11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威海富荣老百姓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一店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销售药品未开具销售凭证,当事人的行为违法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罚款人民币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十一

威海盛和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十一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2021年11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威海盛和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十一店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当事人的行为违法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罚款人民币500元的行政处罚。(来源:环翠市场监管)

(责任编辑:陆明)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江苏省南京市民俗博物馆的民间工艺师 ...

  • 世博旗袍晚会和第32届世界模特小姐 ...

  • 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汤岗子村酸菜产品 ...

  • 新款沃尔沃XC90

  • 2021年全国机动车保有量近4亿辆 ...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