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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合肥市包河区谢氏小吃店的行政处罚告知书

2022-01-13 18:24:56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2年1月13日,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合肥市包河区谢氏小吃店的行政处罚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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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合市监包罚告〔2021〕187号

合肥市包河区谢氏小吃店: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使用未保持清洁的筷子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经查,你单位使用未保持清洁的筷子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的规定,已涉嫌构成使用未保持清洁的餐具的违法行为。

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予以处罚。

综上,拟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拟给予你单位警告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高梦冉、王东  联系电话0551-65210082

联系地址:合肥市包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1905室

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13日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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