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2年1月12日,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长市监处罚〔2022〕Q227号),涉及长沙市第四医院。
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长市监处罚〔2022〕Q227号)
当事人:长沙市第四医院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2430100444907404G
住所:长沙市岳麓区麓山路70号
法定代表人: 宋桂林
2021年11月29日,我单位收到《药品检验报告》(报告编号:YP2021W0324),内容为对长沙市第四医院抽样的中药饮片火麻仁(生产企业:湖南衡岳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包装规格:0.5kg/袋;生产日期:2020.11.25;批号:20112508),经长沙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性状项目不符合规定,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1年11月29日,对长沙市第四医院依法予以立案,并对其进行调查。
经查:
长沙市第四医院从湖南九芝堂医药有限公司购进了中药饮片火麻仁(生产企业:湖南衡岳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包装规格:0.5kg/袋;生产日期:2020.11.25;批号:20112508),分别是:2021年5月20日购进了5kg;2021年5月25日购进了5kg;2021年6月11日购进了5kg;2021年8月11日购进了3kg;2021年8月31日购进了1.5kg,共计19.5kg。
2、上述中药饮片火麻仁于2021年9月15日被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样450g,剩余的已全部使用完毕,使用价格是31.35元/kg。
3、上述中药饮片火麻仁经长沙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性状项目不符合规定,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报告编号:YP2021W0324)。
4、上述中药饮片火麻仁的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均为611.32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长沙市第四医院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宋桂林和委托代理人左美玲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授权委托书,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合法性;
2、对长沙市第四医院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询问调查笔录》1份,对湖南九芝堂医药有限公司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对当事人的检查和调查情况,及对相关单位的调查情况。
3、当事人提供的湖南九芝堂医药有限公司的销售清单、销售发票,以及长沙市第四医院的入库单和出库单,在湖南九芝堂医药有限公司提取的销售清单、销售发票。证明中药饮片火麻仁的购进和使用情况。
4、当事人提供的中药饮片火麻仁的生产企业及供应商资质以及药品的出厂检验报告单。证明当事人执行了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索取、查验、留存供货企业有关证件、资料。
5、《药品检验报告》(报告编号:YP2021W0324),证明中药饮片火麻仁经检验不合格。
以上证据均依法取得,真实有效,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局予以采信。
本局于2022年1月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长市监罚告〔2022〕Q227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长沙市第四医院使用的经检验不合格的中药饮片火麻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七)项的规定,定性为劣药。
经调查,长沙市第四医院购进中药饮片火麻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了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索取、查验、留存了供货企业有关证件、资料、票据,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使用的药品是劣药。
综上,长沙市第四医院使用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正本)第七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予以没收违法所得陆佰壹拾壹元叁角贰分伍厘(611.325)元。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