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安徽省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寿市监处罚〔2022〕9号)。涉及寿县安丰镇朵拉美发店涉嫌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序
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 案件名称 | 被处罚 当事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经营者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 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寿市监处罚〔2022〕9号 | 寿县安丰镇朵拉美发店涉嫌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 寿县安丰镇朵拉美发店 | 92340422MA2PKMYL0A | 徐宏 | 2021年11月19日,寿县安丰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的2瓶“发雅丝”牌芦荟保湿原液(制造商:广州市发雅丝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大巷工业区顺景路1号,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61488,执行标准:QB/T1975,净含量100ml,使用期限至2021年8月23日)超过使用期限。上述“发雅丝”牌芦荟保湿原液和在使用期限内的“发雅丝”牌头皮多层洁净精华液(制造商:广州市发雅丝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使用期限至2023年)摆放在一起待用。当事人现场未提供“发雅丝”牌芦荟保湿原液的进货单。执法人员当场扣押了上述2瓶“发雅丝”牌芦荟保湿原液。 经查,当事人称上述2瓶“发雅丝”牌芦荟保湿原液是在2019年11月3日从谢家集区某化妆品店购进“发雅丝”牌头皮多层洁净精华液时赠送的,并提供了相应的进货单据。“发雅丝”牌芦荟保湿原液是在给顾客洗完头发后,将其均匀喷洒在头皮上,从而达到补水保湿,固定造型的效果。至案发时,上述2瓶“发雅丝”牌芦荟保湿原液尚未使用。当事人称“发雅丝”牌芦荟保湿原液的售价为20元/盒,故当事人经营的上述芦荟保湿原液货值金额为40元,无获利。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且涉案化妆品尚未使用,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发雅丝”牌芦荟保湿原液2盒; 二、从轻处以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 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寿县农村商业银行营业网点 | 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