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蛇口海关发布对山东新华锦商通国际贸易服务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2-01-10 17:19:35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蛇口海关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蛇关缉一决字〔2021〕0067号】,涉及山东新华锦商通国际贸易服务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蛇口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蛇关缉一决字〔2021〕0067号】

当事人:山东新华锦商通国际贸易服务有限公司,企业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滨州市滨城区黄河五路487号彭李街道办事处4楼。

2021年10月22日,当事人委托深圳市伟聚昌报关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蛇口海关申报出口:木柜729件。报关单号:530420210041628463,530420210041628457,集装箱号码:MNBU3262646。2021年10月27日、10月28日,经蛇口海关查验发现,当事人实际出口货物为:241件,多报少出488件。另有未申报的鞋油涉嫌侵权,已另案处理。当事人上述申报不实的行为违反海关的监管规定,影响国家的出口退税管理。

以上行为有:出口货物报关单、检查(查验)记录表(货管)、海关进出境人工查验记录单、解释报告、装箱单、合同、发票等证据为证。

依照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0.96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21年12月30日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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