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日前,福建省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晋市监处字〔2021〕07-141号),涉及晋江市东石潼年美容店。
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市监处字〔2021〕07-141号
当事人:晋江市东石潼年美容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350582MA358K2E2M
住所(住址):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东石镇永湖村东湖大街141号
法定代表人:黄雅丽
2021年10月8日,本局执法人员着装整齐,出示证件,依法对晋江市东石潼年美容店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当事人持有有效营业执照。执法人员在该场所内发现当事人所售“安若希倍舒修护水光再生霜”产品的外包装标注有“专利证号:ZL 2018 1 1204864.X”,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该专利的有效证书。因当事人涉嫌销售外包装标有假冒专利的化妆品,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调查。
经查实,当事人证照齐全有效,本案所涉及专利号ZL 2018 1 1204864.X并未进行注册,当事人共向客户销售外包装标有上述假冒专利号的化妆品共1盒(每盒进价80元,售价300元)。当事人提供了广州安若希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的证照、进货单据及化妆品备案凭证等相关材料。本案当事人销售上述外包装标有假冒专利号的化妆品的货值金额计300元,违法所得为3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笔录、照片、出售票据及询问(调查)笔录、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提供的涉案产品进货单据、供货商证照、化妆品备案凭证、公告、照片。
2021年12月0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晋市监罚告〔2021〕07-141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综上所述,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外包装标有假冒专利号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因当事人销售不知道假冒专利的产品,并且能够证明该产品的合法来源的,责令停止销售,但免除罚款的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本局作出处罚如下:
1、责令停止销售外包装标有假冒专利号的化妆品;
2、没收违法所得300元。
以上款项共计3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款,逾期未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晋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晋江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