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日前,福建省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晋市监处字〔2021〕05-159号),涉及晋江佰翔世纪酒店有限公司。
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理决定书
晋市监处字〔2021〕05-159号
当事人:晋江佰翔世纪酒店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754950192L
住所:晋江市世纪大道388号
法定代表人:方胜强
2021年9月18日,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泉州海关综合技术服务中心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晋江佰翔世纪酒店有限公司采购的生面条(购进日期:2021.8.19)经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NO:613001202104222N)显示: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执法人员于2021年9月18日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负责人出示有效《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现场未发现该不合格批次的生面条。当事人现场提供供货商厦门市品佳贸易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供货凭证及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等相关材料。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也未提出复检。执法人员以当事人涉嫌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为案由报领导审批后于2021年10月15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实,当事人于2021年9月18日采购该批次生面条,购进批次生产日期为2021年8月17日,购进价3.5元/斤,购进量20斤,进价总额70元,至被查获时止已全部用于制售餐饮,以10元/Kg价格销售2斤给抽样人员,据此认定本案货值金额为100元。除去被抽样检查外,其余均制售为热食类食品,且来购买的人太多,从业人员不记得详细销售给谁。商家接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开展召回,至今未消费者退货赔偿等要求。综上,本案货值金额100元,违法所得3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检验报告、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产品采购订单和上市凭证、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法人身份证等复印件。
2021年12月1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理告知书》(晋市监告字〔2021〕05-159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当事人如对本行政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晋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理决定的,行政处理不停止执行。
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