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日前,福建省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晋市监处字〔2021〕05-144号),涉及福建康荣食品有限公司。
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市监处字〔2021〕05-144号
当事人:福建康荣食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MA31MFYC9Q
住所: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罗山街道社店南区60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火
2021年11月24日,本局罗山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有生产“莲芝酥”(生产日期:2021.11.19),但未及时上传到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平台,当事人未按要求上传食品安全追溯信息的行为涉嫌违反了《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现场检查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实,当事人有办理营业执照及食品生产许可证,具有合法资质。当事人有生产“莲芝酥”(生产日期:2021.11.19),但直至2021年11月24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天,当事人仍未将上述产品生产台账上传到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平台。当事人说明因工作人员忙于其他事情导致未及时上传相关食品安全追溯信息。另当事人有于2020年12月21日因未及时按要求上传食品安全追溯信息被本局给予警告处罚。
上述事实,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身份证复印件。
2021年11月2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晋市监告字〔2021〕05-144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未及时按要求上传食品安全追溯信息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 属于《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九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九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据《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九十八条的规定,本局决定作出处理如下:处以罚款5000元。
上述款项合计处以罚款伍仟元(5000元),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务拍卖、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晋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晋江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0二一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