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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晋江市市场监管局发布对晋江市罗山荣兴食品商行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2-01-10 10:42:56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日前,福建省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晋市监处字〔2021〕05-142号),涉及晋江市罗山荣兴食品商行

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市监处字〔2021〕05-142号

当事人:晋江市罗山荣兴食品商行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582MA317K030N             

住址: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罗山社店食品市场C幢1-2

经营者:陈昌等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2021年10月26日,根据举报信息,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该店开门营业,当事人货架上摆放有外包装标识有“回味”牌的原味猪肉脯(批次:2021/09/28SE、净含量:8克×18包)4袋,包装袋上有张贴价格标签20元/袋。现场当事人提供了一张送货单(编号:1206507),单据中标明名称及规格8克回味(8克×18包),数量3件×10袋,单价19元/袋,购进金额570元,并说明该送货单即为上述批次2021/09/28SE的购进票据,但无法提供使用上述批次产品的供货商资质、产品合格证明及“回味”商标授权许可证明。执法人员经报领导批准依法对上述外包装标识有“回味”牌的原味猪肉脯(批次:2021/09/28SE、净含量:8克×18包)4袋实施扣押强制措施。当事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于2021年9月1日立案调查。

经查实,当事人有办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持有合法的经营资质。当事人于2021年10月3日向一名叫生啊的自称是厂家福建省万里香食品工贸有限公司的业务人员共购进了外包装标识有“回味”牌的原味猪肉脯3件共30袋(批次:2021/09/28SE、净含量:8克×18包),购进单价19元/袋,购进金额共计570元。至被查获时,当事人已售出涉案产品26袋,售价20元/袋,销售金额共计520元。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购进产品的供货商生啊的身份证或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及商标授权许可证明。当事人有于2021年10月26日在店外张贴公告采取召回措施,但未召回到产品。

“回味”商标注册人为“福建省万里香食品工贸有限公司”,商标注册号第5930156号,核定使用商品第29类包括猪肉食品。经福建省万里香食品工贸有限公司鉴定,当事人购进销售的涉案原味猪肉脯(批次:2021/09/28SE、净含量:8克×18包)为假冒产品。本案违法经营额为600元,违法所得52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投诉举报材料、现场笔录、现场照片、录像,证明当事人销售涉案侵权产品及无法提供供货者许可证、询问笔录、送货单、召回通知书、召回照片、整改承诺书,证明当事人购进、商标档案及商标注册公告等、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

2021年11月12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晋市监告字〔2021〕05-142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综上所述,本局认为:一、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处罚;二、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作出处理如下:

一、对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

1.责令改正;2.给予警告。

二、对当事人商标侵权的行为:

1.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2.没收、销毁侵权商品(标识有“回味”商标的原味猪肉脯(批次:2021/09/28SE、净含量:8克×18包)4袋);

3.处以罚款陆仟元(6000元)。

上述款项合计陆仟元(6000元),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务拍卖、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晋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晋江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0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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