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日前,福建省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晋市监处罚〔2021〕04-237号),涉及晋江蕾伊商贸有限公司。
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市监处罚〔2021〕04-237号
当事人:晋江蕾伊商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食品经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告知函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315307509L
住所:晋江市陈埭镇洋埭村鞋都路1679号
法定代表人:林祝寿
身份证件号码:******
2021年9月20日,本局收到《投诉单》,投诉人投诉其在拼 多 多店铺“蕾伊家”购买一盒桂花红茶12g装,到货后发现该食品标签标明事项不符合食品安全法以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有关要求。9月26日,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住所检查,现场从事食品互联网销售(销售预包装食品)等经营活动。执法人员经查询当事人计算机系统拼 多 多商家后台,当事人于2021年7月18日至9月25日订单成交“武夷山桂花红茶冷泡茶花果便携茶包三角工作茶乌龙茶包”商品583件,商家实收金额2689.8元。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事人仓库,未发现“桂花红茶12G”食品实物库存。当事人现场提供营业执照、食品经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告知函等资料,未能提供“桂花红茶12G”食品进货凭证、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等有关资料。当事人涉嫌构成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行为,本局于10月9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以来至案发,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文件,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保存相关凭证。当事人于2021年7月中旬购进“桂花红茶铁盒装12G”300盒、进价5元/盒;该食品包装标明:“【桂花红茶】,原产地:中国·武夷山,净含量:12G,保存方法:阴凉干燥处存放,生产日期:2021年7月,保质期:1年,生产许可证:SC11435020501154,经销商:武夷山市花枞盅生态茶叶有限公司,生产商:厦门安萍实业有限公司”等事项。当事人于2021年7月18日至9月25日订单成交涉案“桂花红茶铁盒装12G”食品293盒、实收金额2443.17元,另有推广赠送或试饮7盒,成本价5元/盒。本局于12月6日向标称生产商、经销商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发出协助调查函,并于12月18日收到有关复函;经辨认,上述食品非厦门安萍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食品。本案违法经营食品货值金额2478.17元,违法所得2443.17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投诉单、现场笔录、现场照片、电子数据证据提取笔录、拼 多 多商家后台网页截图、拼 多 多商家后台订单报表汇总表、数据光盘、询问笔录、食品图片、营业执照、食品经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告知函、居民身份证、协助调查函、复函等。
2021年12月2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晋市监罚告〔2021〕04-239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本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当事人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本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涉案食品非标称生产企业生产,当事人构成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的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本局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予以从轻行政处罚;综上,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的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贰仟肆佰肆拾叁元壹角柒分(2443.17元);
2.处罚款伍仟元(5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柒仟肆佰肆拾叁元壹角柒分(7443.17元)。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晋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晋江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1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