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日前,福建省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晋市监处罚〔2021〕04-231号),涉及晋江市万丰盛购物商场。
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市监处罚〔2021〕04-231号
当事人:晋江市万丰盛购物商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7890398098
住所: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陈埭镇江头村环村路东162号
投资人:丁彼得
类型:个人独资企业
成立日期:2006年01月16日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日用百货销售;五金产品零售;食用农产品零售;文具用品零售;针纺织品销售;服装服饰零售;鞋帽零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食品互联网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食品销售;烟草制品零售;餐饮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2021年09月28日,我局陈埭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根据泉州海关综合技术服务中心检验报告,依法对位于晋江市陈埭镇江头村环村路东162号的晋江市万丰盛购物商场进行检查。在现场负责人潘志王的陪同下,检查情况如下:1、现场负责人提供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2、执法人员检查该超市在2021年08月26日被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不合格的“生姜”及“活泥鳅”销售及库存情况,现场已经没有上述批次食品的库存,现场有其它批次的“生姜”及“活泥鳅”;3、经询问该超市负责人,超市于2021年8月24日购进25kg“生姜”;于2021年08月25日购进2.5kg“活泥鳅”。经查询超市销售软件,该超市在检查当日前已经全部售出上述检验不合格的“生姜”及“活泥鳅”。因当事人涉嫌销售经抽检不合格的食品,经报局领导批准,于当日立案进行调查。
经查实,当事人于2021年8月24日向供应商晋江市池店镇双宇农副产品批发行以每斤5.2元的价格购进了50斤“生姜”;于2021年8月25日向另一供应商晋江市池店镇阿五水产品商行以每斤10元价格购进了5斤“活泥鳅”。上述“生姜”及“活泥鳅”产品与抽检当日销售(2021年08月26日)的产品为同一批次产品。根据泉州海关综合技术服务中心2021年9月24日出具的检验报告(No:613000202101468N、61300
1202104877N)显示:“当事人销售的“生姜”检测不合格项目为“铅”;“活泥鳅”检测不合格项目为“恩诺沙星”。至案发时,当事人购进的上述“生姜”及“活泥鳅”产品已经全部销售给顾客,“生姜”的销售价格为每斤7.38元,“活泥鳅”的销售价格为每斤31.58元。本案违法经营食品货值金额为526.9元,赢利为216.9元。当事人采购上述食品时索取了供货商资质证件、供货商产品供货单据及上述批次“生姜”及“活泥鳅”的检验合格报告。当事人经营食品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
以上事实由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询问笔录、供货商产品供货单据(复印件)、供货商资质证件(复印件)、检验合格报告(复印件)、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泉州海关综合技术服务中心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
2021年12月0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晋市监罚告[2021]04-232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生姜”及“活泥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制度,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理如下:
1、责令改正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行为;
2、免予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晋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