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日前,福建省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晋市监处罚〔2021〕04-224号),涉及福建省泉州市汉穗食品有限公司。
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市监处罚〔2021〕04-224号
当事人:福建省泉州市汉穗食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MA347E8N1H
经营场所:晋江市陈埭镇洋埭村中广路1号
法定代表人:林金聪
身份证件号码:***
2021年9月29日,本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现场从事大米批发、零售及加工等经营活动。现场仓库存放有“慧龙一见飘香”大米一批,该食品包装标签标明“生产企业:和县慧龙米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日期:2021年9月14日,净含量:24Kg”等事项;生产车间外存放有“尊碗一见飘香”大米一批,该食品包装标签标明“生产商:福建省泉州市汉穗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1年9月20日,净含量:9.5Kg”等事项。当事人现场提供“慧龙一见飘香”大米的供货方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调出凭证、出厂检验原始记录、成品出入库台账等材料,并提供“尊碗一见飘香”大米的分装登记表、供货凭证等材料。综上材料,当事人于2021年9月19日从和县慧龙米业有限责任公司购进“慧龙一见飘香”大米500包、24Kg/包,并存放于仓库对外销售;当事人于2021年9月20日,使用“慧龙一见飘香24Kg”大米50包,分装为“尊碗一见飘香9.5Kg”125包,至案发,对外销售25包、库存100包。执法人员经查询“福建省食品安全监督与社会共治系统”,未发现当事人上传上述食品的有关信息。当事人涉嫌构成未按规定上传食品安全追溯信息行为,本局于10月9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从事大米批发、零售及分装加工等经营活动,为食品批发经营者、食品生产企业。当事人于2021年9月19日从和县慧龙米业有限责任公司购进“慧龙一见飘香”大米500包、24Kg/包,并存放于仓库对外销售;当事人于2021年9月20日,使用“慧龙一见飘香24Kg”大米50包,分装为“尊碗一见飘香9.5Kg”125包,至案发,对外销售25包、库存100包。当事人未按规定及时上传上述“慧龙一见飘香”、“尊碗一见飘香9.5Kg”等食品的有关信息至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平台(福建省食品生产经营追溯管理系统)。本案无违法经营额,无违法所得。另查,当事人于2021年9月18日因未按规定上传食品安全追溯信息行为,被本局予以警告处罚,并责令于9月24日前改正。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笔录、现场照片、电子数据证据提取笔录、福建省食品安全监督与社会共治系统页面截图、询问笔录、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居民身份证、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慧龙米业公司产品调出凭证、出厂检验原始记录、成品出入库台账、分装登记表、成品出入库台账、出厂检验报告单、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021年11月3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晋市监罚告〔2021〕04-225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未按规定上传食品安全追溯信息行为,为逾期未改正,违反《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本局依据《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九十八条第(三)项规定予以从轻行政处罚。综上,本局决定如下:
1.责令当事人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改正未按规定上传食品安全追溯信息行为;
2.处罚款伍仟元(5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伍仟元(5000元)。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晋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晋江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1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