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日前,福建省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晋市监处罚〔2021〕17-40 号),涉及晋江池店邵曦中西医结合诊所。
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市监处罚〔2021〕17-40号
当事人:晋江池店邵曦中西医结合诊所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582MA357UTD8H
住所: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池店镇池店村凤北区500号7-8店面
经营者:邵曦
2021年10月26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在专项执法检查时,当事人诊所内药房未安装温湿度调节设备,其内一温湿度计显示28℃,湿度55%,执法人员在药房的药柜上发现要求贮藏条件为:遮光、密封,在阴凉(不超过20℃)处保存的红霉素眼膏(规格为0.5%*2/支,产品批号:2104301,有效期至:2026.03,生产商:辰欣佛都药业(汶上)有限公司),当事人设置不符合规定条件药房的行为,违反《福建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经调查,当事人有取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JY13505820544575,《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PDY35535535058217D2132。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检查时,当事人正在进行诊疗活动。当事人诊所内药房未安装温湿度调节设备,其内一温湿度计显示28℃,湿度55%,而在药房的药柜上发现要求贮藏条件为:遮光、密封,在阴凉(不超过20℃)处保存的红霉素眼膏。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不符合《福建省医疗机构药库药房药柜设置条件指导意见》第十二条第(三)项:“药库、药房以及其他集中储存药品的场所应当符合药品储存要求,有以下设施和设备:(三)符合药品特性要求的空调、冰箱、冰柜、温湿度计等温湿度调控及测量设备”的规定,违反《福建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当事人营业执照、诊所备案信息表、经营者身份证、当事人提供的整改照片等。
2021年12月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晋市监罚告〔2021〕17-33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要求。
当事人的药房内没有设置符合药品特性要求的温湿度调控设备,而在药柜上陈列有贮藏条件为:遮光、密封,在阴凉(不超过20℃)处保存的红霉素眼膏等药品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福建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已及时主动采取改正措施,并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行为事实,本局决定对当事人设置不符合规定条件药房的行为,处理如下:
1、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2000元。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纳,当事人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晋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