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日前,福建省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晋市监处罚〔2021 17-48号),涉及晋江市宝视眼镜店。
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市监处罚〔2021〕17-48号
当事人:晋江市宝视眼镜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MA2XWC9PXD
住所: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池店镇池店村凤北区9号
投资人:王少煌
2021年10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专项执法检查时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当事人营业员李慧敏无法提供健康证,当事人涉嫌直接接触无菌医疗器械的从业人员未进行年度健康检查的行为,违反《福建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经调查,当事人有取得《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从事经营医疗器械,当事人营业及验收员李慧敏在经营过程中有直接接触无菌医疗器械,但未进行年度健康检查。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当事人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等。
2021年12月22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晋市监罚告〔2021〕17-40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要求。
当事人直接接触无菌医疗器械的从业人员未进行健康检查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未进行年度健康检查的直接接触无菌医疗器械的从业人员少于4名,且已主动采取改正措施的行为事实,符合《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从轻情节。
根据《福建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直接接触无菌医疗器械的从业人员未进行健康检查的行为处罚如下:
1、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2000元。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纳,逾期未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晋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