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日前,金华海关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杭金关缉违字〔2021〕26号),涉及金华代塔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金华凡尔纳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华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杭金关缉违字〔2021〕26号
当事人:金华代塔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第91330703MA2E738J6M。
地 址: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孝顺镇正涵南街888号E1仓一楼D区1号。
当事人:金华凡尔纳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齐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第91330703MA2EEG4GX8。
地 址: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孝顺镇正涵南街888号D1仓一楼C区。
2019年10月25日,金华代塔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代塔公司)以保税电商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一批货物,报关单号:292420191249004015,进口货物为双心玫瑰果鱼子酱口服液1944盒、双心鱼子酱胶原蛋白肽精华口服液1944盒,商品编码均为2106909090,申报商品单价200元人民币,原产地为德国。
2020年2月27日,代塔公司以保税电商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一批货物,报关单号:292420201000000365,进口货物为双心玫瑰果鱼子酱口服液21559盒、双心鱼子酱胶原蛋白肽精华口服液16823盒,商品编码均为2106909090,申报商品单价200元人民币,原产地为德国。
2020年12月22日,金华凡尔纳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凡尔纳公司)以保税电商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一批货物,报关单号:292420201000014785,进口货物为双心鱼子酱胶原蛋白肽精华口服液7323盒、双心玫瑰果鱼子酱口服液7212盒,商品编码均为2106909090,申报商品单价200元人民币,原产地为德国。经海关查验认为,该票进口业务有涉嫌濒危监管风险,涉嫌偷逃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许可证。
经查,上述业务实际由江苏恒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辉公司)委托代塔公司和凡尔纳公司办理进口,恒辉公司与代塔公司、凡尔纳公司签订仓储物流服务协议,由代塔公司、凡尔纳公司代理其金义综保区内保税电商业务。恒辉公司向境外德国魁士制药有限公司采购双心牌鱼子酱口服液产品,由其实际控制的双心(香港)贸易有限公司、日升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境外方向代塔公司、凡尔纳公司发货。恒辉公司将相关单证资料提交代塔公司、凡尔纳公司,以代塔公司、凡尔纳公司名义按保税电商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入金义综保区,后以跨境电商形式在天猫国际平台上销售。境外发送的双心牌鱼子酱货物中,随附有德方公司提供CITES证正本,代塔公司、凡尔纳公司收到该CITES证后,未及时向海关报告,仍邮寄给恒辉公司。代塔公司、凡尔纳公司作为海关特殊监管区“双重身份”经营企业,经营保税跨境业务,对以其名义办理的保税业务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对进口货物、单证未尽审慎核实的法律义务,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影响海关监管秩序。
以上行为有进口报关单证及随附资料、邮件截图确认材料、微信聊天记录、产品清单、CITES证复印件、金义保税区单证资料、企业提供账册、保税核注清单、保税仓理货报告、仓储物流服务协议、农业农村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办理通知书等随附资料、天猫国际平台销售资料、提取样品记录、海关移交线索材料、司法鉴定意见书、查问笔录、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金华代塔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金华代塔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予以警告。
金华凡尔纳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金华凡尔纳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予以警告。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内向 杭州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1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