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消息,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日对上海盒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自贸处〔2021〕152021002396 号)显示,经查,盒马APP是上海轩盒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设立的线上购物及线下门店购物结算新零售平台,并向工信部申请了第三方平台的备案,其并未实际运营盒马APP,盒马APP的实际使用和运营方是全国各地的阿里巴巴集团旗下的“盒马”子公司。当事人上海盒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日注册成立,成立后在盒马APP平台从事商品的网上零售经营活动,具体负责并实际运营盒马APP其中的上海、江苏、浙江等部分区域内的盒马门店(上海盒马公司各分公司)、盒马云超、X会员店和全国的产地量贩及好壹点的线上商品销售及线下门店购物结算。
另查,当事人于2021年7月8日开始,在盒马APP中上架销售“马来西亚mini黑刺榴莲”商品时,所使用的商品详情页广告内容,包括商品图片和文字描述内容为马来西亚D200榴莲的图片和说明,其实际销售的货品为马来西亚D13榴莲,当事人于2021年9月8日下架停止销售“马来西亚mini黑刺榴莲”,期间销量为7392件,消费者浏览点击量为68177次,当事人对所有购买“马来西亚mini黑刺榴莲”的消费者,在盒马APP中主动发起退款,无需退货,并已全部退款到位。
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称:上述“马来西亚mini黑刺榴莲”的商品网页宣传广告详情页素材是由供应商通过盒马系统上传,文描服务费为每个自然月按照750元/个商品的标准通过账扣方式给予当事人,“马来西亚mini黑刺榴莲”的文描服务费按照合同约定经计算应当为2250元,因为是通过账扣方式在货款里进行结算支付,所以无相关的发票和凭证;供应商通过盒马系统上传“马来西亚mini黑刺榴莲”的商品详情页内容后,当事人委托至上海涓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现更名为:盒风堂(上海)科技有限公司)对外发布,上海涓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是当事人全额出资成立的下属子公司,未签订协议也未出具“马来西亚mini黑刺榴莲”广告发布费用的发票或凭证;当事人销售的“马来西亚mini黑刺榴莲”即马来西亚D13榴莲,在盒马APP中单果销售价格为138元,马来西亚D200黑刺榴莲当事人未有销售,同期的市场单果价格在1000元左右。综上所述,“马来西亚mini黑刺榴莲”商品网页宣传广告的广告主为当事人,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当事人自2021年7月8日起至2021年9月8日止,期间在盒马APP中上架销售“马来西亚mini黑刺榴莲”时,所使用的商品详情页广告内容,包括商品图片和文字描述内容为马来西亚D200榴莲的图片和说明,其实际销售的货品为马来西亚D13榴莲,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第一款“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广告内容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作行政处罚如下:罚款5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