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新药监妆罚〔2021〕7号),涉及新疆娜仔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新疆娜仔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6501*******14569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康庄西路2833号53号-1
法定代表人:约麦****提
身份证号:65312********2710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奇台路679号9号楼
一、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1年6月29日,自治区药监局开展化妆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专项检查,检查人员刘维、张芙蓉对你公司库房、生产车间、检验室、留样室等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未经备案既生产并上市销售仔尔樱花沐浴露(批号:20210301)、娜仔尔桃花味沐浴露(批号:20210228)、娜仔尔黑种草洗发露(批号:20210120)等27种普通化妆品。
经核查,你公司生产的①娜仔尔黑种草洗发露(批号:20210120)、②娜仔尔桃花味沐浴露(批号:20210228)、③娜仔尔樱花沐浴露(批号:20210301)、④娜仔尔青瓜洗面奶(批号:20210311),上述4种普通化妆品在“国家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服务平台”提交备案资料前,已上市销售。
你公司2021年2月至3月自行生产销售娜仔尔黑种草洗发露(批号:20210120;生产数量:672瓶;单价:11.4元/瓶;销售数量:640瓶;销售金额:7296元)、娜仔尔桃花味沐浴露(批号:20210228;生产数量:819瓶;单价:5元/瓶;销售数量:24瓶;销售金额:126元)、娜仔尔樱花沐浴露(批号:20210301;生产数量:1783瓶;单价:5元/瓶;销售数量:24瓶;销售金额:126元)、娜仔尔青瓜洗面奶(批号:20210311;生产数量:9686瓶;单价:3元/瓶;销售数量:360瓶;销售金额:504元)。上述四种化妆品共生产12960瓶;销售1048瓶,根据销售票据得出违法所得为8052元(已退还);根据生产放行数量和单价得出货值金额为49728.8元,共召回2977瓶。
你公司生产的①库希努尔洗发露护发素(批号:20201018)、②特比合斯拉提青瓜洗面奶(批号:20210220;)、③特比合斯拉提骆驼奶洗面奶(批号:20201130;)、④特比合斯拉提蜂蜜洗面奶(批号:20210103)、⑤特比合斯拉提蔓菁子油洗发水(批号:20200921;)、⑥乌孜努力沙枣胶养发膏(批号:20210228)、⑦孜丽哈亚特板蓝洗发露(批号:20200921)、⑧孜丽哈亚特生姜洗发水(批号:20200922)、⑨伯什珂热木养发油(批号:20200421)等9种化妆品未在“国家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服务平台”中提出备案申请,但该9种化妆品为备案人新疆库希努尔洗涤用品公司、新疆夏肯娜孜商贸有限公司、新疆瑟万商贸有限公司、新疆喀丽碧阔孜食品有限公司委你公司生产,所有委托生产的化妆品已由你公司主动召回,备案人新疆库希努尔洗涤用品公司、新疆夏肯娜孜商贸有限公司、新疆瑟万商贸有限公司、新疆喀丽碧阔孜食品有限公司未上市销售。
你公司生产的①古丽巴旦木洗发露(批号:20210115)、②古丽巴旦木玫瑰花沐浴露(批号:20210120)、③古丽巴旦木兰花香沐浴露(批号:20210124)等14种普通化妆品,在上市销售前已向“国家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服务平台”提出备案申请,根据公司票据和当事人自述显示,上述化妆品均赠与你公司内部员工、亲戚、朋友进行试用。
6月29日,执法人员现场查封伊斯莉人士桃仁营养膏、特比合斯拉提骆驼奶洗面奶(共计470瓶),7月29日,我局对伊斯莉人士桃仁营养膏和特比合斯拉提骆驼奶洗面奶(共计470瓶),做出延期查封的决定。
8月20日,我局向你公司下发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新药监妆听告【2021】5号),你公司未行使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力。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
你公司生产销售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的规定。
三、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新疆娜仔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生产销售资格;
2、2021年6月29日,对该公司的《现场检查笔录》,证明你公司生产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情况;
3、2021年6月29日,法定代表人约麦****来提的《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生产销售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
4、2021年7月30日,法定代表人约麦****来提的《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生产销售的化妆品召回情况;
5、2021年8月3日,法定代表人约麦****来提的《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生产销售的娜仔尔黑种草洗发露(批号:20210120)、娜仔尔桃花味沐浴露(批号:20210228)、娜仔尔樱花沐浴露(批号:20210301)、娜仔尔青瓜洗面奶(批号:20210311)备案情况、货值金额、违法所得;
6、娜仔尔黑种草洗发露(批号:20210120)、娜仔尔桃花味沐浴露(批号:20210228)、娜仔尔樱花沐浴露(批号:20210301)、娜仔尔青瓜洗面奶(批号:20210311)批生产记录复印件1份,证明上述4种化妆品生产放行数量;
7、娜仔尔黑种草洗发露(批号:20210120)、娜仔尔桃花味沐浴露(批号:20210228)、娜仔尔樱花沐浴露(批号:20210301)、娜仔尔青瓜洗面奶(批号:20210311)国家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申请详细信息表1份,证明上述4种化妆品申报备案时间;
8、出库单(销售票据)3张,证明你公司上市销售未备案化妆品的时间和违法所得;
9、网上银行电子回单5张,证明你公司退款情况;
10、新疆娜仔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未备案化妆品明细表,证明你公司生产销售化妆品的情况;
11、整改报告,证明你公司对存在问题整改的情况。
12、备案人新疆库希努尔洗涤用品公司、新疆夏肯娜孜商贸有限公司、新疆瑟万商贸有限公司、新疆喀丽碧阔孜食品有限公司委托新疆娜仔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化妆品的合同书复印件1份。
四、案件性质、行政处罚内容及依据:
该案件属于普通程序行政处罚案件。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规定进行处罚,处罚如下:
1、没收娜仔尔黑种草洗发露(批号:20210120)、娜仔尔桃花味沐浴露(批号:20210228)、娜仔尔樱花沐浴露(批号:20210301)、娜仔尔青瓜洗面奶(批号:20210311)2977瓶;
2、处货值金额3倍罚款149186.4元。
五、救济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乌鲁木齐新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1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