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为保障疫情期间经营价格稳定,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良好价格秩序,防止发生各类价格违法行为,12月28日,广西南宁市市场监管局印发《疫情期间经营价格提醒告诫书》,要求各防疫物资、民生商品、酒店宾馆业、核酸检测机构经营者,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及政策,积极开展自查整改,加强价格自律,进一步规范自身价格行为。
近期,国内、区内疫情反复,根据南宁市委、市政府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统一部署,为进一步加强疫情期间市场价格监管,南宁市市场监管局向各防疫物资、民生商品、酒店宾馆业、核酸检测机构经营者发出提醒告诫:各经营者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及政策,切实加强价格自律管理,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市场保供稳价工作,自觉维护良好的市场价格秩序。
各经营者要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定价原则,建立和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准确记录与核定生产经营成本,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制定价格,为社会提供价格合理的相关商品和服务;不得在经营成本没有发生明显变化的情况下,大幅度提高价格;不得制造和散布涨价谣言,或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扰乱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
在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各经营者应当自觉依法明码标价,标价内容要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价格变动要及时调整;不得价外加价、捆绑销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违背消费者意愿搭售商品、服务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此外,在疫情期间经营时,各经营者还不得存在以下价格行为: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下一步,南宁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强疫情期间价格监督检查、巡查工作,对拒不执行明码标价、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从严从重处罚,列入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依法向社会曝光。(何正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