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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甜美梦洗涤用品分装有限公司被罚款5万元

2021-12-30 15:44:53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新药监妆罚〔2021〕13号),涉及乌鲁木齐甜美梦洗涤用品分装有限公司。

新药监妆罚〔2021〕13号 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_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乌鲁木齐甜美梦洗涤用品分装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650102****2619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融合南路128号5#厂房101房

法定代表人:薛**

身份证号:650******52619

联系电话:13*****767

一、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1年8月9日,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和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的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在你公司生产车间内发现HLB全自动包装机(规格:HLB5A-320C1-L3)1台;FR-400型远红外收缩包装机械1台;海纳粉原料(规格:22kg/袋)11袋;海纳粉半成品(规格:10g)3000袋;海纳粉成品(规格:60g)40盒;海纳粉内包装(含说明书)3100个,你公司涉嫌超许可项目生产化妆品,执法人员随即查封上述物品。2021年9月8日,向你公司下达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新药监妆延强〔2021〕5号)。你公司《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许可项目为一般液态单元和膏霜乳液单元,无粉单元,染发粉属于粉单元,你公司生产的染发粉不属于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上载明的许可项目划分单位。你公司的行为属于未经许可从事妆品生产活动。你公司共生产半成品3000袋,成品40盒,单价0.9元/盒,货值金额36元。10月19日,我局向你公司下发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新药监妆听告【2021】10号),你公司未行使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力。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

你公司未经许可从事特殊化妆品生产活动的行为,违反了第十七条: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进口普通化妆品应当在进口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二十七条: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乌鲁木齐甜美梦洗涤用品分装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生产销售资格;

2、2021年8月9日,对你公司的《现场检查笔录》,证明你公司涉嫌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

3、2021年8月12日,法律授权委托人艾则******提的《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涉嫌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

4、产品外包装和产品说明书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生产化妆品的种类;

5、查封情况的现场照片5张,证明你公司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

四、案件性质、行政处罚内容及依据:

该案件属于普通程序行政处罚案件。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或者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化妆品”的规定进行处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HLB全自动包装机(规格:HLB5A-320C1-L3)1台;FR-400型远红外收缩包装机械1台;海纳粉原料(规格:22kg/袋)11袋;海纳粉半成品(规格:10g)3000袋;海纳粉成品(规格:60g)40盒;海纳粉内包装(含说明书)3100个。

2、罚款5万元。

五、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工商银行民德路支行(收款人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国库,收款人账号:30020*******11123,用途: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救济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乌鲁木齐新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1年12月2日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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