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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市场监管局关于东莞市丰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1-12-27 14:49:15 中国质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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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广东省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东莞市丰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相对人名称:东莞市丰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1441900MA4UH30N0B441900002644213
法人代表姓名:唐艳圆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东市监处罚〔2021〕231224Z001号
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法事实:当事人通过其在天猫商城网站上开设的名为“丰源大药房旗舰店”的网店发布了如下广告:①2021年7月发布含有“阻断HPV病毒”“高/低危转阴”的表示功效保证的广告用以销售医疗器械“抗HPVβ-葡聚糖功能敷料”;②2021年7月发布含有“7天去根,根除所有咽炎”的表示功效保证的广告用以销售医疗器械“医用冷敷贴”;③2021年3月发布含有“去妊娠纹”等使用医疗用语和涉及治疗功能内容的广告用以销售普通化妆品“妈咪舒纹修护霜”;④2021年6月发布含有“肠胃反酸、便秘口臭、腹泻胀气,关爱全家肠胃健康”等使用医疗用语和涉及治疗功能内容的广告用以销售普通食品“酵素益生菌冻干粉”。其通过在拼 多 多商城开设的名为“红粉佳人大药房旗舰店”的网店发布了如下广告:⑤2021年7月发布含有“3天散结,消肿止痛”的表示功效保证的广告用以销售湖北伏牛医用凝胶有限公司生产的医疗器械“甲状腺冷敷贴”。上述广告为网络页面广告,其设计、制作和发布全部由当事人在电脑上完成,在其制作上述广告过程中,广告页面及其商品图片美化费用为¥200元/份,总共花费¥1000元,其广告的发布无需费用。当事人上述广告的广告费用总计为¥1000元。当事人在发布上述①②⑤广告前未提交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未取得医疗器械广告的发布资格。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内容: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二、罚款4800元。
罚款金额(万元):0.48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2021-12-24
公示截止期:2024-12-24
处罚机关: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数据来源单位: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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