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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鹏海关关于普宁市帆兴利织造制衣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鹏关缉普违字〔2021〕0087号)

2021-12-13 16:30:01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大鹏海关发布关于普宁市帆兴利织造制衣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鹏关缉普违字〔2021〕00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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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鹏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鹏关缉普违字〔2021〕0087号)

普宁市帆兴利织造制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肖育璇

2021年08月22日,当事人委托深圳市华丰晨供应链有限公司持报关单531620210161500248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女三角裤等货物一批,共4项货物,详见报关单。2021年08月23日,经大鹏海关查验一科查验,商品项1:申报为95%棉5%氨纶,实际为95%尼龙5%氨纶,申报编码为6108210000,实际编码为:6108220090;商品项2:申报为95%棉5%氨纶,实际为65%涤纶35%棉,申报编码为6108910010,实际编码:6108920010;商品项3:申报为女式,95%棉5%氨纶,实际为男式,65%涤纶 35%棉,申报编码为6107110000,实际编码:6107120000;商品项4:申报为95%棉5%氨纶,实际为90%尼龙10%氨纶,申报编码为6212109020,实际编码:6212101000。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海关检查(查验)记录表、当事人陈述报告等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7.1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21年12月08日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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