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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岗海关关于深圳市浩盛乾实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皇关查一普违字〔2021〕0329号】

2021-12-13 16:30:51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皇岗海关发布关于深圳市浩盛乾实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皇关查一普违字〔2021〕03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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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皇岗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皇关查一普违字〔2021〕0329号】

当事人:深圳市浩盛乾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小芳,海关编码:4403960VW5

公司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翠竹街道翠平社区田贝一路23号文锦广场文安中心605。

当事人:深圳市诺得信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聪,海关编码:4403182029

公司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皇岗路与滨河交界东南皇城广场大厦606。

2021年8月10日, 深圳市浩盛乾实业有限公司委托深圳市诺得信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报关企业) 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货物纸箱,瓦楞纸制/380×275×150MM/200×100×90MM,共6040千克,47760个,总价:95520美元(报关单号:530120210010615547),一车1单,捆绑5100542894207号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进/出境载货清单,由粤ZCH91港车承运从皇岗口岸出境。经海关查验并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深圳有限公司价格鉴定发现,实际出口货物为:1、纸箱,瓦楞纸制/380×275×150MM,18960个,鉴定总价为人民币45504元;2、纸箱,瓦楞纸制/200×100×90MM,28800个,鉴定总价为人民币23040元,其余未异常。当事人深圳市浩盛乾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诺得信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上述行为是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检查(查验)记录表、报关单、扣留决定书、扣留清单、QQ聊天截图、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深圳有限公司价格鉴定意见书、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报告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五条(五)项、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深圳市浩盛乾实业有限公司科处罚款人民币2.85万元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七条、五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深圳市诺得信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科处罚款人民币2.85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皇岗海关

2021年12月09日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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