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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澜海关关于皇朝裘革制品(惠州)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澜关缉普违字[2021]0107号

2021-12-13 16:27:47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观澜海关发布关于皇朝裘革制品(惠州)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澜关缉普违字[2021]01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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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观澜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澜关缉普违字[2021] 0107号

当事人:皇朝裘革制品(惠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友辉 海关编码: 4413341283

地 址:惠州市仲恺高新区和畅二路10号

当事人在执行加工贸易手册C534120A0149期间,因擅自搬迁,导致保税料件水貂皮、狐狸皮等共14项保税料件在备案地址外存放,致使海关中断对保税货物实施监管。经计核,货物价值人民币254.72万元。

以上行为有海关稽查通知书、稽查结论、货物进口报关单及随附单证、企业书面陈述报告、政府征收补偿协议、海关盘点保税料件短溢情况表、新厂址租赁合同及图片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决定:

对当事人因擅自搬迁,致使海关中断对保税货物实施监管的行为,科处罚款人民币2.55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2月9日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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