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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梧州市市场监管局关于梧州市博大玻璃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梧市监处罚〔2021〕769号)

2021-12-13 12:12:44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广西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梧州市博大玻璃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梧市监处罚〔2021〕7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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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梧市监处罚〔2021〕769号

当事人:梧州市博大玻璃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407MA5PHQKR01

住所(住址):梧州市长洲区红岭路118号第1幢

法定代表人:李林峻

身份证件号码:******

2021年7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对梧州市博大玻璃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夹层玻璃【型号规格:钢化(5+0.76+5)mm ;生产日期:2021—7—27】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于2021年9月3日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编号:C21-T00076),报告显示,对所抽样品的5个项目进行了检验,其中耐热性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GB 15763.3-2009《建筑用安全玻璃 第3部分:夹层玻璃》的要求,综合判定该批次玻璃产品本次监督抽查不合格。本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9月14日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有异议,并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了复检申请。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桂林市产品质量检验所于2021年10月11日对备样样品夹层玻璃产品进行抽样复检,并于2021年10月31日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编号:S21-FC0003),报告显示该批次夹层玻璃耐热性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GB 15763.3-2009《建筑用安全玻璃 第3部分:夹层玻璃》的要求,判定该产品本次监督抽查不合格。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2021年11月11日本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其对复检结果无异议。现场核查该批次夹层玻璃的情况,发现库存尚有同批次规格为(610×610)mm 12块、(1930×864)mm 8块、(300×300)mm 8块的夹层玻璃,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批次库存的产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涉嫌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夹层玻璃,为查明事实,本局于2021年11月16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生产的上述批次夹层玻璃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要求。该批夹层玻璃是当事人于2021年7月27日生产,共24.7平方米,其中:(610×610)mm 24块;(1930×864)mm 8块;(300×300)mm 27块。成本价115元/平方米,销售价134元/平方米,货值金额共3309.8元。除被抽检销售给检验机构共13.04平方米外,其余均未售出。核实违法所得247.76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现场笔录2份、现场照片2张、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C21-T00076)1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编号:GXJD20211776)1份、桂林市产品质量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S21-FC0003)1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检结果通知书1份、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梧市监强制【2021】18-1号)1份、财物清单(【2021】18-1)1份、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提供的生产任务单复印件1份、销售凭证复印件2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本局于2021年12月1日将《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梧市监罚告〔2021〕18-1号)送达当事人,依法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定,当事人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夹层玻璃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该批产品除了销售给检验机构作检验用之外,其余均未售出。截至目前我局暂未收到因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夹层玻璃产品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和影响的报告。综合考虑,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从轻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夹层玻璃产品,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夹层玻璃【规格、数量:(610×610)mm 12块、(1930×864)mm 8块、(300×300)mm 8块】 ;

2.罚款3500元;

3.没收违法所得247.76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3747.76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包括其属下各储蓄所,户名:梧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20305301040012787)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梧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9日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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