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民生>>执法>>

安徽省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十一月第四周行政处罚信息公示(5件)

2021-12-01 17:56:18 中国质量新闻网

image.png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1年12月1日,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政府网站发布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十一月第四周行政处罚信息公示(5件)。

序号处罚名称行政相对人名称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负责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违法行为类型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类别处罚内容罚款金额(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处罚决定日期
1旌德县新生活超市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案旌德县新生活超市92341825MA2U3JBE0D徐婷婷旌市监罚字〔2021〕165号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当事人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警告警告

2021-11-25
2旌德县小舒药房有限公司将保健食品与药品混放销售案旌德县小舒药房有限公司91341825MA2TCP6P3X舒义俊(旌)市监处罚〔2021〕15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将保健食品与药品混放销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警告警告

2021-11-23
3旌德县徽膳坊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旌德县徽膳坊92341825MA2WDQYX8W马艺娜(旌)市监处罚〔2021〕14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警告警告

2021-11-23
4旌德县汤村荣欣商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产品案旌德县云乐乡和平商店92341825MA2QU8RR28肖和平(旌)市监市处罚〔2021〕16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警告警告

2021-11-24
5旌德县白地镇启花杂货店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旌德县白地镇启花杂货店92341825MA2QR12J2C江启花旌市监罚字〔2021〕13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警告警告

2021-11-26




(责任编辑:王海琳)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如何守护药品安全?浙江省宁波市市场 ...

  • 第八十二期 彭富云:中国川西建材网 ...

  • ​警惕疫情反复!冷链食品经营怎么办 ...

  •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市场监管局组织开 ...

  • 湖南省益阳市构建大市场、大质量、大 ...

最新新闻